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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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与肇庆福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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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王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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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肇庆福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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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收财产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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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昊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肇庆福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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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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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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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民初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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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50号 | - |
当事人- 江苏致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肇庆福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凯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广东昊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福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江苏福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四川福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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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4524号广东昊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肇庆福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凯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山东福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福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江苏致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江苏福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志棠、王桂枝:本院作出的(2020)粤01民初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强制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45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本院与你们一审受理费纠纷一案,作出(2020)粤01民初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缴纳一审受理费548114.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0.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8908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立案执行你们一审受理费一案,你们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们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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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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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昊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肇庆福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凯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山东福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福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江苏致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江苏福港汽车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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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昊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肇庆福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凯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福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四川福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江苏致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江苏福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陈志棠 王桂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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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50号陈志棠:本院受理原告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昊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肇庆福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凯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山东福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福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江苏致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江苏福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志棠、王桂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广东昊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即向原告支付编号2017粤财信托贷字第20040号的《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100000000元;以及至清偿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2.对被告广东昊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质押的被告肇庆福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股份享有质权,并优先受偿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价款;3.对被告肇庆福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凯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山东福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福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江苏致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江苏福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车辆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拍卖变卖价款;4.判决被告陈志棠、王桂枝对诉求1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请求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昊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肇庆福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凯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山东福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福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江苏致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江苏福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志棠、王桂枝名下价值为100333333.33元的财产。]、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告知书。本院定于2020年6月12日9时在第8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答辩期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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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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