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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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雷之氏酒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春荣、广西鲜口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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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7民初74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南宁市雷之氏酒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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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6-03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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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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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7民初74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南宁市雷之氏酒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黄春荣 广西鲜口味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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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的原告广西南宁市雷之氏酒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春荣、广西鲜口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7民初7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春荣、广西鲜口味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市雷之氏酒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47753元;二、被告黄春荣、广西鲜口味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市雷之氏酒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347753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6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春荣、广西鲜口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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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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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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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7民初74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南宁市雷之氏酒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黄春荣 广西鲜口味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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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桂0107民初7424号原告广西南宁市雷之氏酒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调解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办公一区(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速裁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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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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