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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傲

    宁波梅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三号办公楼607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朗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与杨健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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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梅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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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宁波梅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朗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健等仲裁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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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宁波梅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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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宁波梅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朗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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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梅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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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宁波梅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朗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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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宁波梅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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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裁判文书——杨健、沈越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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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民初204号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上海朗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梅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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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民初204号杨健、沈越烽:原告宁波梅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技民、第三人杨健、第三人沈越烽、第三人上海朗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袁技民为(2020)沪01执40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告袁技民在未足额出资人民币26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上海朗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20)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005号仲裁裁决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袁技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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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7
    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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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宁波梅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袁技民 上海朗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沈越烽 杨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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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健、沈越烽:原告宁波梅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技民、第三人杨健、第三人沈越烽、第三人上海朗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袁技民为(2020)沪01执40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告袁技民在未足额出资人民币26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上海朗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20)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005号仲裁裁决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袁技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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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7
    3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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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宁波梅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袁技民 上海朗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杨健 四沈越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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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健、沈越烽: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梅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一袁技民、被告二上海朗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三杨健、被告四沈越烽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依法追加被告一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005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人民币26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二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0年12月16日9时在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叶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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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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