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邱剑勇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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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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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吴秀娇、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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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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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王建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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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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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万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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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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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黄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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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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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邱志春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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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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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钟杰焕、广州京东风尚贸易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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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钟杰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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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天津月坛现代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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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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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北京呈祥兴业商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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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执行人-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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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彭成活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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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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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2)粤0307民初971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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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971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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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7民初9714号何芳:原告原告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芳与被告原告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7民初971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合理支出费用公证费人民币900元、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385元、律师费5000元及经济损失10万元整,以上合计10628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14日15时00分在龙岗第二十一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李奕岑电话:0755-2892319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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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
| 2 |
历城区壹阿凡百货便利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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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0114民初1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受理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 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历城区壹阿凡百货便利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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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鲁0114民初18号历城区壹阿凡百货便利店:本院受理原告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城区壹阿凡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鲁0114民初18号】,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天王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14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判决予以改判,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合理支出费用公证费人民币900元、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198元、律师费5000元及经济损失10万元整,以上合计106098元。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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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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