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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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健熙与中山市金砖永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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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2804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何健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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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09 | 2020-08-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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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2民初67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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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675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邓尚平 被告- 中山奥园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金砖永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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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6752号中山市金砖永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尚平与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奥园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金砖永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粤2072民初6752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0300.8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5111.36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年计算,自2018年12月25日起暂计至2020年11月24日为25111.36元,往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山奥园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金砖永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2021)粤2072民初67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金砖永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13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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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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