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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裕创

    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梅林路48号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卓悦汇A1108
    • 简介:-
    • 法律诉讼 1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3

    法律诉讼1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JOHNSONHOWEIPING与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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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1805号 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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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1-02-25 2021-06-09
    2

    任超与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国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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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1836号 合同纠纷

    原告-任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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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2-31 2021-05-13
    3

    程爱兰与深圳前海国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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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847号 合同纠纷

    原告-程爱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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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1-06-07
    4

    许瑞英与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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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695号 合同纠纷

    原告-许瑞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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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2-21 2021-01-01
    5

    张晨与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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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8557号 合同纠纷

    原告-张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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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2-15 2021-06-30
    6

    庄松东与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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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11252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庄松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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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05-19 2020-06-18
    7

    聂守桥、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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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6181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聂守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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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29 2021-01-07
    8

    张晨、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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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财保102号 -

    申请人-张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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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1-08 2020-02-14
    9

    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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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财保612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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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9-12-06 2019-12-24
    10

    石一梅、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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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财保5796号 -

    申请人-石一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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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11-26 2019-12-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07执8770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4-28 详情

    送达公告2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申2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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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申212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国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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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申212号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国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石一梅与你/你单位、许艳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申2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石一梅的再审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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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4
    2

    (2021)粤0391执26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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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1805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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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JOHNSONHOWEIPING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26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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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3
    3

    (2021)粤0307执87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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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877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庄松东 被告- 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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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8770号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庄松东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125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87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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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1
    4

    (2021)粤0307执87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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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8770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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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8770号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庄松东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125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87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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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1
    5

    (2021)粤0304民初2166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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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166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袁阅 当事人- 深圳前海国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许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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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1661号许艳、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国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袁阅与被告许艳、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前海国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166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购原告袁阅持有的国诚安鑫私募股权并购基金三号150万份的基金份额,并支付回购价款1623548.01元【回购价格=实际投资金额150万元脳(1+11.5%)脳投资期限1年-已分配金额48951.9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623548.01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回购款项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许艳对原告袁阅应得的本金及收益共计1623548.0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7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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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5
    6

    (2021)粤0304民初2166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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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1660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国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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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1660号许艳、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国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原告韦毅与被告许艳、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前海国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166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购原告韦毅持有的国诚安鑫私募股权并购基金三号250万份的基金份额,并支付回购价款2515725.24元【回购价格=实际投资金额250万元脳(1+11.5%)脳投资期限1年-已分配金额271774.7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515725.2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回购款项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许艳对原告韦毅应得的本金及收益共计2515725.2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7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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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5
    7

    (2021)粤0304民初2165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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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1659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国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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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1659号深圳前海国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艳:原告章晶与被告许艳、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前海国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165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购原告章晶持有的国诚安鑫私募股权并购基金三号120万份的基金份额,并支付回购价款1216253.72元【回购价格=实际投资金额120万元脳(1+11.5%)脳投资期限1年-已分配金额121746.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16253.7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回购款项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许艳对原告章晶应得的本金及收益共计1216253.7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7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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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5
    8

    (2021)粤0304民初216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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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166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周明华 当事人- 深圳前海国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许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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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1662号许艳、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国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周明华与被告许艳、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前海国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166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购原告周明华持有的国诚安鑫私募股权并购基金三号300万份的基金份额,并支付回购价款3065213.44元【回购价格=实际投资金额300万元脳(1+12%)脳投资期限1年-已分配金额294786.5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65213.4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回购款项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许艳对原告周明华应得的本金及收益共计3065213.4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7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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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5
    9

    (2020)粤0304民初2183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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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183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任超 被告- 深圳前海国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陈沛 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许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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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1836号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艳:原告任超与被告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国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陈沛、许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21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超支付回购价款1030694.14元;二、被告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超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5%的标准,自2019年7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任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2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25.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425.3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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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5
    10

    (2020)粤0304民初2183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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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1836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国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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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1836号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艳:原告任超与被告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国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陈沛、许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21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超支付回购价款1030694.14元;二、被告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超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5%的标准,自2019年7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任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2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25.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深圳市裕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425.3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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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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