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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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云市监处字[2021]9号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云山金谷孵化器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GWL3Y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丛云路0765号云山金谷孵化大楼A-H法定代表人:麦金步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17年11月8日及11月29日起,将其管理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丛云路0765号的物业“云山金谷文化创意园”中D栋3楼全层及E栋202-208室出租给广州市东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员工宿舍使用。上述地址共安装佛山市邦城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DD862-4型单相电能表15块,因承租方广州市东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反映电费偏高,经当事人于2020年5月28日将上述电表委托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进行检定,检定结论均为不合格(详见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DN202002789至DN202002803)。因涉案电能表不合格的起始时间不确定,各负载值下的误差值不一致,以及各电能表的电量及电费收缴单据不完整,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租赁合同、广州计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DN202002789至DN202002803)等材料附案证明。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电能表经检测误差超过允差2倍以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适用《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计量)》第10项从重情节进行处罚。我局于2020年12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给消费造成损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经检定不合格的型号为DD862-4型单相电能表15块;2、处罚款人民币18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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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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