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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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市博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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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博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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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山市博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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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博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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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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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2民初94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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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94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博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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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9464号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中山市博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2民初9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山市博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7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876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608元,合计1877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博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江西森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博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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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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