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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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思颖、深圳市九州大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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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1577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黎思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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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1-01-01 |
2 |
王芳芳与深圳前海泰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瑞九州十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九州大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入伙纠纷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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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申274号 | 入伙纠纷 |
再审申请人-王**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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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1-01-05 |
3 |
深圳前海泰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瑞九州十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九州大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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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29640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泰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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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7-07 |
4 |
吴永斌与深圳市九州大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侯昌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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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582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吴永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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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08-21 |
5 |
莫鸿兰、深圳市九州大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侯昌柏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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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异73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莫鸿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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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7 | 2020-12-23 |
6 |
李淑霞与侯昌柏,深圳市九州大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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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320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李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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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1-12 | 2019-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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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蓓琳、深圳市九州大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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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3776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蓓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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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07-16 | 2018-12-30 |
8 |
深圳市九州大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侯昌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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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3777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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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06-25 | 2018-12-30 |
9 |
莫鸿兰、深圳市九州大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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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2696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申请执行人-莫鸿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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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27 | 2018-12-12 |
10 |
张盛锋、深圳市九州大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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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23338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盛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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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12-19 | 2019-06-0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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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执1577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5 | 详情 |
2 | (2018)粤0304执3776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暂无 | 2018-03-02 | 详情 |
3 | (2017)粤0304执23338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3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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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申274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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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申274号 | 入伙纠纷 |
再审申请人- 王芳芳 再审被申请人- 深圳前海泰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瑞九州十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九州大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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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申274号深圳前海泰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瑞九州十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九州大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芳芳与你们入伙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申2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王芳芳的再审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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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2 |
(2020)粤03执157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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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15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黎思颖 被告- 深圳市九州大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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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1577号深圳市九州大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黎思颖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调468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15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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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
3 |
(2019)粤03执异738号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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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异738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九州大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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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异738号深圳市九州大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侯昌柏、吴霖奔: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莫鸿兰与你方执行追加异议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执异7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莫鸿兰追加侯昌柏、吴霖奔为(2017)粤03执2696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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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
4 |
(2019)粤0304执2964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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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29640号 | - |
原告- 深圳前海泰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恒瑞九州十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九州大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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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执29640号深圳市恒瑞九州十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九州大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芳芳: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泰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4100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执296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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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5 |
(2018)粤0304民初41003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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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003号之一 | 入伙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泰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恒瑞九州十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九州大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王芳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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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003号之一深圳市恒瑞九州十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九州大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芳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泰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恒瑞九州十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九州大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芳芳入伙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4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恒瑞九州十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前海泰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资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19日起计至清偿债务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九州大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恒瑞九州十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经本判决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王芳芳对被告深圳市恒瑞九州十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经本判决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以5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前海泰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1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并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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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
6 |
(2018)粤0304民初4100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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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003号 | 入伙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泰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恒瑞九州十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九州大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王芳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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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1003号深圳市恒瑞九州十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九州大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芳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泰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恒瑞九州十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深圳市九州大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王芳芳入伙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市恒瑞九州十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返还出资认购款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8月31日为276625元,合计2276625元);2、被告深圳市九州大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恒瑞九州十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王芳芳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被告深圳市恒瑞九州十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深圳市九州大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原告支出的律师费;5、被告深圳市恒瑞九州十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深圳市九州大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王芳芳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开庭时间为2019年4月2日9时15分,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陈凯、人民陪审员杨江河、人民陪审员曲艳林,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未按时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并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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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
7 |
(2016)粤0304民初25805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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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5805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九州大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市九州大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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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5805号深圳市九州大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侯昌柏、深圳市九州大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陈蓓林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7年5月24日16: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三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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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8 |
8 |
(2016)粤0304民初25805号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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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5805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陈蓓琳 被告- 深圳市九州大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侯昌柏 深圳市九州大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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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5805号深圳市九州大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侯昌柏、深圳市九州大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蓓琳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304民初25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九州大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蓓琳偿还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从2015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在被告深圳市九州大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时,由被告深圳市九州大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侯昌柏向原告张盛锋承担保证责任,保证金额限于33万元;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深圳市九州大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陈蓓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91元,保全费2217元,上述费用共计86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蓓琳负担238.53元,由被告深圳市九州大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侯昌柏、深圳市九州大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369.47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本公告于当日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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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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