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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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公(独山港)行罚决字[2021]01951号 | 浙江省平湖市公安局独山港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9日,平湖市邦德利服饰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刘某某建立劳动关系,自建立劳动关系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刘某某的信息,也未告知其主动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后于2021年7月15日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平湖市邦德利服饰有限公司三日内改正,并罚款壹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平湖支行(罚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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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详情 |
2 | 平公(独山港)行罚决字[2021]01541号 | 浙江省平湖市公安局独山港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21日,平湖市邦德利服饰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杨某某建立劳动关系,自建立劳动关系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杨某某的信息,也未告知其主动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后于2021年6月1日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平湖市邦德利服饰有限公司三日内改正,并罚款壹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平湖支行(罚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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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详情 |
3 | 平公(独山港)行罚决字[2021]00989号 | 平湖市公安局独山港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日,平湖市邦德利服饰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周某某建立劳动关系,自建立劳动关系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周某某的信息,也未告知其主动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后于2021年4月15日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平湖市邦德利服饰有限公司三日内改正,并罚款壹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平湖支行(罚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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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详情 |
4 | 平公(独山港)行罚决字[2020]01656号 | 平湖市公安局独山港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10日,平湖市邦德利服饰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白某某建立劳动关系,自建立劳动关系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白某某的信息,也未告知其主动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后于2020年8月25日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平湖市邦德利服饰有限公司三日内改正,并罚款壹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平湖支行(罚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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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 详情 |
5 | 平公(独山港)行罚决字[2020]01175号 | 平湖市公安局独山港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10日,平湖市邦德利服饰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张某某建立劳动关系,自建立劳动关系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张某某的信息,也未告知其主动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后于2020年6月17日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平湖市邦德利服饰有限公司三日内改正,并罚款壹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平湖支行(罚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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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详情 |
6 | 平公(独山港)行罚决字[2019]52255号 | 平湖市公安局独山港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3月27日,平湖市邦德利服饰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浦某某建立劳动关系,自建立劳动关系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浦某某的信息,也未告知其主动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后于2019年8月27日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平湖市邦德利服饰有限公司三日内改正,并罚款壹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平湖支行(罚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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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详情 |
7 | 平公(消)行罚决字〔2019〕0040号 | 平湖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平湖市全塘镇星华村的平湖市邦德利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栋慧)疏散通道堆放货物,堵塞疏散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平湖市邦德利服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罚款(缴款方式:1、电脑或手机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凭缴款单号支付。2、至平湖市辖区内的农商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各网点柜台直接缴款。3、扫描浙江省(平湖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中二维码支付)。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9年4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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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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