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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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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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5989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中海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佛山市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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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5989号深圳市中海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关于佛山市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58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2021)佛仲字第00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33332.98元(暂计);●交纳执行费6400.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9991报告财产令内容:本院受理的佛山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司一案,你司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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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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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财保23号佛山市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海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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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财保23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当事人- 深圳市中海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佛山市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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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财保23号深圳市中海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佛山市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海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3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海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名下价值409871.21元的财产(具体查封、冻结项目详见本院出具的财产保全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案件申请费2569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十八日538402282021-03-1916:32:12:309(2021)粤0113财保23号佛山市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海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裁定,执行,有限公司,财产,申请人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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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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