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联合创业资本管理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粤0304民初43564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4民初43564号之一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联合创业资本管理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4民初43564号之一联合创业资本管理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联合创业资本管理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43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联合创业资本管理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瀚森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于2019年8月31日解除;二、被告联合创业资本管理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14658.90元、电费14950.99元、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空调维护费1886.4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196.5元,合计31692.79元;三、被告联合创业资本管理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迟延支付上述款项的迟延付款违约金(以16741.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9年8月6日始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以14950.9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9年9月6日始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5.75元,由被告联合创业资本管理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740元,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1965.75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740元,被告联合创业资本管理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4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 收起
...
展开
|
2020-11-27 |
2 |
(2020)粤0304民初43564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4民初4356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当事人- 联合创业资本管理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联合创业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4民初43564号联合创业资本管理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十六时,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上传于“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
展开
|
2020-08-27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