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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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滨综执罚字〔2020〕第0803012007020038号 | 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局(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保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是滨江区长河街道天官路杭州保忆风景蝶园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是该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其在小区观园的垃圾收集点设有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执法队员于2020年04月21日09时20分行检查时,发现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与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有瓜皮、菜叶等易腐垃圾,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被投入玻璃瓶等其他垃圾,当事人未做好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其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之规定。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现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的规定和《杭州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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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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