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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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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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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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与航天神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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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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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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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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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123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倪如宝等合伙协议纠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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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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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王昊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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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保全人-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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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7730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倪如宝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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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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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南方欣达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吴江南方电缆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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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人-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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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苏州市南方欣达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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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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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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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王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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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撤2号 | - |
当事人- 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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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撤2号王昊:本院受理原告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婧、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王昊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21)沪01民撤2号民事判决;二、请求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天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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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
2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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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撤2号 | - |
原告- 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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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昊:本院受理原告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婧、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王昊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民撤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6,499元,由原告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天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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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
3 |
送达裁判文书——王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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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初358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王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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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初358号王昊:本院受理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诉王昊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进行公告送达(2020)沪01民初35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现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自行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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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
4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王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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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初358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刘婧 王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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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初358号王昊:本院受理原告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一刘婧、被告二王昊,第三人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将于2021年9月17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虹桥路1200号第三十四法庭公开审理本案。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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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5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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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王昊 刘婧 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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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昊:本院受理原告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一刘婧、被告二王昊,第三人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将于2021年9月17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虹桥路1200号第三十四法庭公开审理本案。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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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6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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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 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刘婧 王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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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昊:本院受理原告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婧、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王昊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7月22日9时在第三十三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黄英。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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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7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王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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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撤2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 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刘婧 王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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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撤2号王昊:本院受理原告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婧、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王昊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7月22日9时在第三十三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黄英。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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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8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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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 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刘婧 王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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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昊:本院受理原告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婧、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王昊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7月22日9时在第三十三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黄英。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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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9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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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刘婧 王昊 三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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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昊:本院受理原告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一刘婧、被告二王昊、被告三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向原告赔偿因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893.98万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4月8日14时在第三十三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毛海波。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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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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