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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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清园停车场、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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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执333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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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7-13 |
2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清园停车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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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9202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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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1-18 |
3 |
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清园停车场无因管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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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9775号 | 无因管理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越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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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15 |
4 |
周思与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清园停车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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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5051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周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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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1-03 |
5 |
汪化与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清园停车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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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5057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汪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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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1-03 |
6 |
王加梅与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清园停车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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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5034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王加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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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1-03 |
7 |
邹光中与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清园停车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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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5045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邹光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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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1-03 |
8 |
刘东政与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清园停车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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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5058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刘东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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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1-03 |
9 |
江益新与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清园停车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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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505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江益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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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1-03 |
10 |
张淑云与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清园停车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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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5038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张淑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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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1-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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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执3337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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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终18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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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823-1831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越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清园停车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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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823-1831号杨春:上诉人杨春、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岸公司)、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清园停车场(以下简称碧清园停车场)、深圳市越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明、许月婵、王晓婧、李安瑜、欧阳俊、黄艳玲、汤丽群、申世明、骆华琼、吴建烈、陈梦茵、边志虎等12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列九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1823-18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系列案按上诉人杨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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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2 |
(2021)粤03民终3957号杨春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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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3957-3984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越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清园停车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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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3957-3984号杨春:上诉人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清园停车场、上诉人深圳市越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加梅等34人、被上诉人杨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十八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957-3977、3979、3980、3982、3984号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清园停车场各负担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越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负担50元;3978、3981、3983号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为180元、190元、157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清园停车场分别负担130元、140元、107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越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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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3 |
(2021)粤0303民初104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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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0445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清园停车场 杨春 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办事处 深圳市越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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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0445号杨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清园停车场、深圳市越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春、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办事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0445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通知书、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指定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07月1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3楼第二十五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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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4 |
(2021)粤03民终3957-3984号杨春书面审理通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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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3957-3984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清园停车场 深圳市越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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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3957-3984号杨春:上诉人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清园停车场、深圳市越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加梅、付邦武、容伟贞、陈剑青、幸伟忠、张淑云、杨映琼、程晓峰、占超美、彭建军、蔡红漫、臧云、罗华、邹光中、义夏林、代悦、吴城、黄楚云、周霞、李湘灯、周思、陈焯华、张悦文、江益新、李阳、陈建波、张涛、何亦凤、汪化、蔡安玲、刘东正、黄思微、李铭超、杨娜、杨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十八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一、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如有关联案件信息或国内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同类判例信息的,可以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中国邮政EMS向本院提交。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陈凯独任审理。当事人对审判员独任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组成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本通知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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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5 |
(2021)粤03民终6117-612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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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6117-6126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清园停车场 深圳市越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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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6117-6126号杨春:上诉人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清园停车场、深圳市越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春、彭烔、邹媛媛、刘曦、吴少中、陈亚宾、陈远辉、陈健东、苏江枝、王旎、李安琳、何云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十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传票。本院定于二○二一年五月十一日十一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卢艳贝、张泽、黄燕璇,法官助理兼书记员:李秋敏、刘绍君。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注:本公告于二○二一年三月十日刊登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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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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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823-1831号缓、减、免上诉费用通知书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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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823-1831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清园停车场 深圳市越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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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823-1831号杨春:上诉人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清园停车场、深圳市越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春因与被上诉人许月婵、张建明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九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1823-1831号《缓、减、免上诉费用通知书》。内容如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对你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予以不准许。现通知你在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九案案件受理费58元、256元、112元、100元、50元、50元、98元、72元、78元,逾期将按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注:本公告已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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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7 |
(2020)粤0303民初262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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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6258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清园停车场 深圳市腾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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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清园停车场、深圳市腾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清园停车场、深圳市腾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26258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罗湖区碧清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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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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