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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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世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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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11民初30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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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10-14 |
2 |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伟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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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2执1942号之二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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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09-30 |
3 |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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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2执2140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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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 2021-09-05 | 2021-09-30 |
4 |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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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2执2115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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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 2021-09-05 | 2021-09-30 |
5 |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永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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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11民初25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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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25 |
6 |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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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11执2140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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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9-30 |
7 |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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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11执21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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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9-30 |
8 |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市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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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2民初14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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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9-10 |
9 |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亚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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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2执761号之一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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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11 |
10 |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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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22民初183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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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7-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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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皖0211执39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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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1执3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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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11执394号袁媛:你与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22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借款本金19450.27元及利息;2.案件诉讼等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缴款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查封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承办人:石权联系电话:0553-787574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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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
2 |
(2022)皖0211民初238号朱涛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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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11民初23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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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首页阳光司法通知公告送达(2022)皖0211民初238号朱涛应诉材料送达公告日期:2022-02-21作者:繁昌区法院来源:繁昌县人民法院阅读次数:字体:[大][中][小]保护视力色: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11民初238号朱涛:我院受理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1.请求被告朱涛立即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金额1991.71元及未还透支利息(含复利)为126.49元、违约金为67.53元,合计2185.73元(利息、复利、违约金暂算至2022年1月2日,后续利息、复利、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从2022年1月3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请求被告朱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程序转换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联系人: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姚维贵联系电话:0553-7879081打印本页关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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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
3 |
(2021)皖0203民初5号耿勇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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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3民初5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甘国云 耿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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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3民初5号耿勇:我院受理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耿勇、甘国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耿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15722.5元及笔迹鉴定费60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元,由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4元,被告耿勇负担24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03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联系人:邓瑞芳电话:0553-4817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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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4 |
(2021)皖0203民初5号耿勇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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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3民初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耿勇 甘国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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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3民初5号耿勇:我院受理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耿勇、甘国云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一、请求被告返还因合同无效所获得的不当得利以及赔偿因合同无效原告所受到的损失,合计20565.76元,其中本金15722.5元,利息1813.67元,违约金1829.59元,笔迹鉴定费12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联系人:邓瑞芳联系电话:0553-4817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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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5 |
(2020)皖0203民初1049号耿勇、甘国云上诉状副本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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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104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耿勇 甘国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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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1049号耿勇、甘国云:我院受理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耿勇、甘国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2020)皖0203民初1049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20)皖0203民初1049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则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联系人:汪斌联系电话:0553-4817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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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
6 |
(2020)皖0203民初1049号耿勇、甘国云民事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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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3民初104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耿勇 甘国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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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1049号耿勇、甘国云:我院受理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耿勇、甘国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03民初104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联系人:汪斌联系电话:0553-4817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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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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