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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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戴露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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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304民初259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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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7-19 |
2 |
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戴露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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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304民初259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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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7-19 |
3 |
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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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终1005号 | 无 |
上诉人-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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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6-07 |
4 |
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戴露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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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304民初147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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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7-12 |
5 |
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戴露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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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304民初147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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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7-12 |
6 |
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正祥、于献停、杨献召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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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2297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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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6-08 |
7 |
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厨小二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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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4012号之一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申请人-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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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09 |
8 |
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焕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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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3民初22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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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5-06 |
9 |
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巨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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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3698号之一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申请人-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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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4-07 |
10 |
1235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涛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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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312民初1235号 | 商标权权属纠纷 |
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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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2-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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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2民初36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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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369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中山市巨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义乌市浪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揭阳市桦美贸易有限公司 义乌市锦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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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3698号揭阳市桦美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巨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揭阳市桦美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锦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义乌市浪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巨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Panbio唐宝”的消毒柜产品;二、被告中山市巨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20000元三、被告揭阳市桦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30000元;四、被告义乌市锦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义乌市浪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30000元;五、驳回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3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总计28230元(已由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756元,被告中山市巨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揭阳市桦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12元,义乌市锦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义乌市浪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2元,并直接向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承办法官:唐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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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2 |
(2018)粤0606民初1933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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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93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树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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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树济: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树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6民初193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林树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22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31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4.36元,由被告林树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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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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