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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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钟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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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4民初6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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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9-23 |
2 |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神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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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4民初6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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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9-23 |
3 |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长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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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4民初6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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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9-23 |
4 |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启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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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4民初6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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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9-23 |
5 |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石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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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4民初6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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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9-23 |
6 |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农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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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4民初6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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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9-23 |
7 |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水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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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4民初6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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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9-23 |
8 |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冬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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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4民初17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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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9-23 |
9 |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丁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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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4民初6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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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9-23 |
10 |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刚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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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4民初6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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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9-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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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冷芬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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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20)赣0424民初2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被告- 冷三宝 王文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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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G34 | 2020-08-06 |
3 | (2017)赣0424民初26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商美员 商保华 修水县赣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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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 | 2018-02-28 |
4 | (2017)赣0424民初26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付农生 冷荣荣 付文生 樊红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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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 | 2018-02-12 |
5 | (2017)赣0424民初26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商美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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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 | 2018-02-12 |
6 | (2017)赣0424民初8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卢艳君 刘爱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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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 | 2017-12-14 |
7 | (2017)赣0424民初14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丁晓兵 吴兰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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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G37 | 2017-11-26 |
8 | (2017)赣0424民初5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冷芬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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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54 | 2017-10-22 |
9 | (2016)赣0424民初27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修水县中煲陶瓷有限公司 江西修水昌盛高耐热瓷制品有限公司 鲁刚 王小胜 陈济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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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G57 | 2017-09-19 |
10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丁晓兵 吴兰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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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G35 | 2017-08-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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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新龙、刘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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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4民初26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小敏 肖新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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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公告肖新龙、刘小敏: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新龙、刘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424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肖新龙、刘小敏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8378.86元,本息合计58378.86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68%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被告肖新龙、刘小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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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2 |
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超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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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4民初25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超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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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公告徐超南: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超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424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徐超南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5560元,本息合计55560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68%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被告徐超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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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3 |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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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4民初25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燕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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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公告朱燕玲: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424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朱燕玲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830.92元,利息57169.97元,本息合计157000.89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440元,由被告朱燕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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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4 |
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友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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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4民初39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友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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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公告吴友财: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友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424民初39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对你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9027元,利息23896.4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27日),本息合计62923.49元;后续按年利率13.68%计算至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1年12月29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2021年10月15日联系电话:0792-7266376(张法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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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5 |
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盛东、朱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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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4民初26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盛东 朱小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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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公告徐盛东、朱小玲: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盛东、朱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424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徐盛东、朱小玲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6171.25元,本息合计86171.25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954元,由被告徐盛东、朱小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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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6 |
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九根、王和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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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4民初39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和香 韩九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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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公告韩九根、王和香: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九根、王和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424民初39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对你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9873.1元;截止2021年7月6日的借款利息及罚息12442.61元,合计72315.8元;后续按年利率16.2%计算至清偿日止;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1年12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2021年10月15日联系电话:0792-7266376(张法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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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7 |
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卢建军与雷满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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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4民初18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卢建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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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公告卢建军(身份证号:3604241965****5813):雷满花(身份证号:3604241972****2783):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由被告卢建军、雷满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71323.61元,并自2021年3月3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5%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84元,由被告卢建军、雷满花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联系地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联系人:黄晖晖电话:0792-79997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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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8 |
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先付、梁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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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4民初31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先付 梁红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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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公告周先付、梁红霞: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先付、梁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424民初31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对你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截止至2021年7月20日的借款利息及罚息46445.35元,合计146445.35元,后续按年利率16.2%计算至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1年11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2021年9月1日联系电话:0792-7266376(张法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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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9 |
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平云、邓颖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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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4民初18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平云 邓颖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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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公告平云、邓颖娟: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云、邓颖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424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平云、邓颖娟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6002元,本息合计56002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4月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53%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平云、邓颖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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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10 |
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樊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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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4民初18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樊爱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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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公告樊爱华: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樊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424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樊爱华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修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21609.29元,本息合计61609.29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3月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5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被告樊爱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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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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