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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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振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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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民初320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振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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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07-13 |
2 |
(2021)粤19民辖终85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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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民辖终8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安阳市××××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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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5-25 |
3 |
东莞市振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抚州市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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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361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抚州市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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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6-28 |
4 |
中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振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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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执保319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莞市振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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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4-28 |
5 |
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振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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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32261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振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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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6-15 |
6 |
东莞市振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陈志先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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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2118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振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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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3-04 | 2019-12-13 |
7 |
陈志先、东莞市振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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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民终371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志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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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2 | 2019-12-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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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1972民初3800号之三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叶来兴、叶凤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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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38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振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金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叶来兴 叶凤娟 东莞市金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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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3800号之三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叶来兴、叶凤娟: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振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金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叶来兴(公民身份号码为44252719650915****)、叶凤娟(公民身份号码为44252719660216****)、东莞市金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1972民初380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金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振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5397179.11元、借款期内的利息15437.33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1月26日的罚息275768.25元、复利827.29元;自2016年1月27日起,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924‰计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未还借款期内的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9.924‰计至利息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东莞市金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振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5000元;三、原告东莞市振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金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金桔村教育路379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府国用(2005)第特369号]在本案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叶来兴、叶凤娟对被告东莞市金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叶来兴、叶凤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金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72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莞市金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叶来兴、叶凤娟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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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9 |
2 |
(2016)粤1972民初3800号之二送达应诉材料(叶凤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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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38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振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 当事人- 东莞市振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叶来兴 叶凤娟 东莞市金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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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3800号之二叶凤娟: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振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诉被告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叶来兴、叶凤娟、东莞市金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东莞市金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5397179.1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案涉最高额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月26日;2.东莞市金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3.原告对东莞市金联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金桔村教育路379号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他项权证:东国土资抵押他项(2014)第0093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东莞市金盛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叶来兴、叶凤娟对上述诉请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由四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志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方圆、人民陪审员陈晓晴组成,定于2016年9月6日14时15分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定于2016年9月26日9时30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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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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