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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阳光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阳光金融中心8、9、10、12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55
    • 法院公告 133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3

    法律诉讼5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杨青春与孙先龙、董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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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281民初304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杨青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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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州市人民法院 2021-03-31 2021-04-16
    2

    李文奎与孙先龙、董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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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281民初305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李文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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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州市人民法院 2021-03-31 2021-04-16
    3

    钱某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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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12执969号之一 -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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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1-03-11 2021-03-29
    4

    杨某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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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12执2090号之一 -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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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1-03-11 2021-03-29
    5

    杨某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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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12执2090号 -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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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1-03-11 2021-03-26
    6

    张某某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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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12执978号之一 -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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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1-03-10 2021-03-29
    7

    李某某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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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12执967号之一 -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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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1-03-10 2021-03-29
    8

    刘某某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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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12执972号之一 -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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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1-03-10 2021-03-29
    9

    董某某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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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12执968号之一 -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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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1-03-10 2021-03-29
    10

    任某某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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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12执970号之一 -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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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1-03-10 2021-03-29

    法院公告133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京0112民初19347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尚小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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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G64 2020-11-29
    2 (2020)京0112民初19335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贺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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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G61 2020-11-29
    3 (2020)京0112民初19334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志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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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G61 2020-11-29
    4 (2020)京0112民初19351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立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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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G64 2020-11-29
    5 (2020)京0112民初19340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海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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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G64 2020-11-29
    6 (2020)京0112民初19345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金少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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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G64 2020-11-29
    7 (2020)京0112民初19354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玉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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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G64 2020-11-29
    8 (2020)京0112民初19355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强立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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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G64 2020-11-29
    9 (2020)京0112民初19348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保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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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G64 2020-11-29
    10 (2020)京0112民初19339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马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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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G61 2020-11-2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211民初39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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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民初3971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袁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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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211民初3971号袁静: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11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袁静返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17172.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计114.50元,由被告袁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袁静负担,此款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付,被告袁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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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2

    (2019)粤0308执1036号限消失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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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8执1036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民新安达货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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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8执1036号苏州民新安达货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8民初8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8执1036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若你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予以解除消费限制、屏蔽失信状态。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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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1
    3

    (2020)粤0307民初754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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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754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吴维国 被告- 胡绪启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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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7543号胡绪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吴维国与被告胡绪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7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胡绪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维国赔偿维修费12595元;二、驳回原告吴维国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维国承担68.1元,由被告胡绪启承担98.4元(由该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径付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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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5
    4

    (2020)粤0307民初754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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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754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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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7543号胡绪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吴维国与被告胡绪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7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胡绪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维国赔偿维修费12595元;二、驳回原告吴维国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维国承担68.1元,由被告胡绪启承担98.4元(由该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径付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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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5
    5

    (2020)粤0307民初754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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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754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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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7543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维国诉被告胡绪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1.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修车费用12595元及资金占用使用损失175元(以12595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9月28日起暂计至2020年1月13日,要求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修理占用粤BD26508号汽车期间的交通费用补偿8550元(按每日570元从2019年9月15日计算至2019年9月28日);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七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12日15时30分在横岗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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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2
    6

    (2020)粤0307民初754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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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754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吴维国 被告- 胡绪启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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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7543号胡绪启:本院受理原告吴维国诉被告胡绪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1.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修车费用12595元及资金占用使用损失175元(以12595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9月28日起暂计至2020年1月13日,要求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修理占用粤BD26508号汽车期间的交通费用补偿8550元(按每日570元从2019年9月15日计算至2019年9月28日);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七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12日15时30分在横岗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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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2
    7

    (2019)冀0502民初716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韩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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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502民初716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韩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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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鹏: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502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一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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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6
    8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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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9民初326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苏州创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卢杰 嘉兴市皓缔五金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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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杰、嘉兴市皓缔五金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创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杰、嘉兴市皓缔五金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09民初326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7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13日13时30分在盛泽法庭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承办人:洪永洋电话:0512-63553494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盛泽人民法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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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7
    9

    (2019)粤0308执103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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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8执1036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民新安达货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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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8执1036号苏州民新安达货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与你(单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民初82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8执10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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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7
    10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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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陕0303民初1619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宝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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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宝荣: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宝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作出判决。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陕0303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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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0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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