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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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野国际商务策划有限公司、福州新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中设投资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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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北京星野国际商务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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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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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野国际商务策划有限公司、福州新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杭州福地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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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北京星野国际商务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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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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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443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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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43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福州新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道里国际创意生态有限公司 杭州福地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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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432号杭州福地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道里国际创意生态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新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杭州福地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443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州新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道里国际创意生态有限公司服务费400000元;二、被告福州新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道里国际创意生态有限公司违约金80000元;三、被告杭州福地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州新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道里国际创意生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1182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182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182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联系人:李小枚联系电话:0755-2669380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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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2 |
(2021)粤0305民初443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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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43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道里国际创意生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福地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福州新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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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432号杭州福地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道里国际创意生态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新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杭州福地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4432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服务费4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律师费2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扣押查封财产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30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二日联系人:张灵联系电话:0755-21610667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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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3 |
(2021)粤0305民初443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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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43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福州新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道里国际创意生态有限公司 杭州福地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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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432号杭州福地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道里国际创意生态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新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杭州福地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4432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服务费4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律师费2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扣押查封财产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30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二日联系人:张灵联系电话:0755-21610667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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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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