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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方雨虹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421弄107号(集中登记地)
    • 简介:-
    • 法律诉讼 62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6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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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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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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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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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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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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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森态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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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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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王岩明、济南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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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健康权纠纷

    原告-王岩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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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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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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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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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人-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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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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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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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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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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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世家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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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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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申请公示催告

    被告- 不特定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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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示催告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G91 2019-09-23
    2 (2018)沪0114民初350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黄金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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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G26 2018-11-22
    3 - -

    原告- 黄金平 被告-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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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G31 2018-07-1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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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545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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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01执5455号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潘伟明: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1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退回履约保证金10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壹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9年8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交纳执行费1674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3895特此通知。联系人:执行三庭彭新强、罗慧芳电话:020-83211088、83211074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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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9
    2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潘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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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14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潘伟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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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1418号潘伟明:本院受理的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潘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案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潘伟明。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一审判决,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八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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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8
    3

    原告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潘伟明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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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141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潘伟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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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1418号潘伟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潘伟明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福晟集团&东方雨虹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全部附件;二、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退回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亿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壹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9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潘伟明对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4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潘伟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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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3
    4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潘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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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14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潘伟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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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民初1418号潘伟明、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潘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初1418号案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福晟集团&东方雨虹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全部附件;2.判令解除被告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退回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亿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壹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9年8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将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之日止);3.被告潘伟明对被告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壹亿元及支付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5月21日下午2时30分在第四十九法庭证据交换,2020年5月22日09时00分在第四十九法庭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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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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