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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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广东广大变压器有限公司、陈国新、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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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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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启光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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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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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佳钢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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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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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盛利达制衣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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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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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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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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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冯勇、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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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邓秋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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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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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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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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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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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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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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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沿海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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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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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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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佛城法执字第03263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7-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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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6民初210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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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210号之一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 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黄岐企业集团公司 被告- 佛山市高明盛利达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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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210号之一佛山市南海区黄岐企业集团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经济联合社: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盛利达制衣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2017)粤06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上材料。主要内容如下:一、(2017)粤06民初210号该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市俊伟兴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深圳市俊伟兴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请求:1、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三、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拟证明其上诉请求:1、南海黄岐鄱阳路北侧地段(地号19080486)上证号为3860646、3860647、3860648、3860649、3860651、3860653、3860654、3860655、3860657、3860659、3860660、3860661、3860662、3860663、3860665房产现状光盘;2、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的复函及(2017)粤06民初210号查封登记附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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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 |
2 |
(2017)粤06民初210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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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210号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 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黄岐企业集团公司 被告- 佛山市高明盛利达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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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210号之一佛山市南海区黄岐企业集团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经济联合社: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盛利达制衣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2017)粤06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上材料。主要内容如下:一、(2017)粤06民初210号该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市俊伟兴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深圳市俊伟兴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请求:1、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三、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拟证明其上诉请求:1、南海黄岐鄱阳路北侧地段(地号19080486)上证号为3860646、3860647、3860648、3860649、3860651、3860653、3860654、3860655、3860657、3860659、3860660、3860661、3860662、3860663、3860665房产现状光盘;2、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的复函及(2017)粤06民初210号查封登记附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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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 |
3 |
(2017)粤06民初211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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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211号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 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丁润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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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211号之一丁润源:原告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润源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2017)粤06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缺席判决:被告丁润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4340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41.6元,由原告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4221.6元,由被告丁润源负担69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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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
4 |
(2017)粤06民初211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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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211号之一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 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丁润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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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211号之一丁润源:原告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润源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2017)粤06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缺席判决:被告丁润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4340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41.6元,由原告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4221.6元,由被告丁润源负担69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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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
5 |
(2017)粤06民初21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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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211号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 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丁润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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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211号丁润源:本院受理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丁润源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等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一、起诉状内容: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丁润源向原告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14540元、迟延付款违约金121863.28元(自2014年9月10日起暂计算到2016年8月9日止违约金为121863.28元,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丁润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标的人民币1336403.28元。二、应诉通知书内容: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2.你方应当在收到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贰份。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4.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5.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三、传票内容:案由:对外追收债权纠纷;被传唤人:丁润源;传唤事由:开庭;应到时间:2018年3月27日上午9时30分;应到处所:第三十八审判庭。四、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内容:由审判员陈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蔚婕、尹小娜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五、举证通知书内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为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算,第三人从收到人民法院追加或同意其参加诉讼的通知的次日起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六、诉讼当事人须知内容: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应承担诉讼义务。七、廉政监督卡内容:若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办案人员存在廉政作风、违规违纪的行为,可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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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 |
6 |
(2016)粤06民初151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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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151号之一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 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祥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祥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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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151号之一佛山市祥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祥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祥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500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9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9.03元,由被告佛山市祥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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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6 |
7 |
(2016)粤06民初151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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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151号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 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祥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祥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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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151号之一佛山市祥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祥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祥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500元及违约金(从2014年9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9.03元,由被告佛山市祥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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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6 |
8 |
(2016)粤06民初33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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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331号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 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岑溪市石英谷石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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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331号岑溪市石英谷石业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岑溪市石英谷石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案件信息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文书,主要内容如下:一、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岑溪市石英谷石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99528元、迟延付款违约金20020.04元(自2014年9月10日起暂计算到2016年8月9日止违约金为20020.04元,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请求判令被告岑溪市石英谷石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标的人民币219548.04元。二、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陈湛、李蔚婕、张照栋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湛担任审判长,梁佩玲担任书记员。三、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30日内。四、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应承担诉讼义务。若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办案人员存在廉政作风、违规违纪的行为,可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监督部门反映。五、本案于2016年2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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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7 |
9 |
(2016)粤06民初36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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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360号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 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陈耀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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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360号陈耀锦:本院已受理原告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耀锦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案件信息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文书,主要内容如下:一、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耀锦向原告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0000元、迟延付款违约金3010.11元(自2014年9月10日起暂计算到2016年8月9日止违约金为3010.11元,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请求判令被告陈耀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标的人民币33010.11元。二、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陈湛、李蔚婕、张照栋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湛担任审判长,梁佩玲担任书记员。三、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30日内。四、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应承担诉讼义务。若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办案人员存在廉政作风、违规违纪的行为,可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监督部门反映。五、本案于2016年2月10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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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2 |
10 |
(2016)粤06民初27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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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271号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原告- 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高明盛利达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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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初271号佛山市高明盛利达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盛利达制衣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案件信息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文书,主要内容如下:一、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市高明盛利达制衣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8000元、迟延付款违约金5819.5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14年9月10日起暂计算到2016年8月9日止违约金为5819.55元);2.请求判令被告佛山市高明盛利达制衣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标的人民币63819.55元。二、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陈湛、李蔚婕、尹小娜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湛担任审判长,梁佩玲担任书记员。三、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30日内。四、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应承担诉讼义务。若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办案人员存在廉政作风、违规违纪的行为,可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监督部门反映。五、本案于2016年1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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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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