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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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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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执复4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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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02 |
2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贵州梵净山生态植物园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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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1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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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12-08 |
3 |
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贵州梵净山生态植物园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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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财保226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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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12-31 |
4 |
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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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财保227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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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12-31 |
5 |
李楠、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智库国际人才大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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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3539号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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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6-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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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4996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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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996号 | - |
原告- 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贵州梵净山生态植物园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智库国际人才大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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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996号之一深圳前海智库国际人才大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贵州梵净山生态植物园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智库国际人才大数据中心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251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9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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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
2 |
(2021)粤0305执14998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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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998号 | - |
原告- 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前海智库国际人才大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贵州梵净山生态植物园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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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998号之一深圳前海智库国际人才大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梵净山生态植物园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智库国际人才大数据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251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9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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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3 |
(2021)粤03执584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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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84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智库国际人才大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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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847号之一深圳前海智库国际人才大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251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8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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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4 |
(2021)粤03执113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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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11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谢琰 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智库国际人才大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刘彦 游忠惠 刘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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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130号刘彦、刘孛、谢琰、游忠惠、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智库国际人才大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310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1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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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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