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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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运政罚〔2021〕02587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5日9时56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柯桥区杨渔线对浙A09D98/浙AM390挂牵引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张荣兴,车辆所有人是杭州翔化物流有限公司。6月30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余振祥、郭栋承办此案。2021年6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石新富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从业资格证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道路运输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现场照片、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翔化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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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详情 |
2 | 绍运政罚〔2021〕02546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5日10时30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杨绍线1K+100对鲁H7R192/浙AP002挂牵引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陆长帅。6月18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余振祥、郭栋承办此案。2021年6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石新富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从业资格证原件、现场照片、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翔化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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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详情 |
3 | 浙金浦公路(非)罚[2020]090100153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07月02日15时33分,驾驶员梁铝驾驶杭州翔化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A3N639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水泥,从义乌到浦江,途径S210石斛桥76K76K+470m路段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2.39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23.39吨,并通过事发时前方电子情报板告知检测情况,及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地点。2020年07月02日,本单位正式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张顺利(33070828)、邵晓东(33070760核实了当事人梁铝的身份,并对其做了询问笔录。2020年07月02日我单位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浦公路(非)告〔2020〕090100153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杭州翔化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0年07月02日当事人梁铝前来处理,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给予处罚的意见无异议,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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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 详情 |
4 | 浙杭公路(非)罚〔2019〕030102519号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A5H078的车辆,于2019年11月13日09时37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92绍兴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3.4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00吨,该车超限6.45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杭州翔化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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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详情 |
5 | 浙绍柯公路罚〔2019〕A955号 | 柯桥区交通运输局 |
2019年12月04日我单位路政执法人员在钱滨线K18+200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杭州翔化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号牌为浙A8W577的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从萧山临江装运管桩往绍兴滨海行驶,在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所雇佣的驾驶员甘建清未能出具有效的超限运输凭证,经对其进行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59.66吨。2019年12月04日,我单位正式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杭州翔化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之规定,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该成车属未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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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 详情 |
6 | 大江东运罚决字[2019]第3301135119100027号 |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
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责令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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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详情 |
7 | 大江东运罚决字[2019]第3301135119100026号 |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责令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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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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