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黔0402民初185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贵州紫云创先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安顺乐达福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紫云创先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顺乐达福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贵州紫云创先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不服(2021)黔0402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上诉状、二审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收起
...
展开
|
2021-08-05 |
2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黔0402民初185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贵州紫云创先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安顺乐达福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紫云创先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顺乐达福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贵州紫云创先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2元,由原告贵州紫云创先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1)黔0402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1-07-22 |
3 |
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黔0402民初185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贵州紫云创先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安顺乐达福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紫云创先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顺乐达福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保安服务费33600元人民币;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880元人民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黔0402民初185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1-04-08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