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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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南我房旅居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永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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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646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我房旅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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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8-11 |
2 |
陈某1、张某1与河南汀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永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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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民申100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张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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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0-24 |
3 |
唐某、孙某与河南汀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永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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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民申100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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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0-24 |
4 |
陈开敏、张萍与海南永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汀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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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民终436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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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7 | 2019-12-10 |
5 |
唐振军、孙芳与海南永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汀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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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民终436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唐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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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7 | 2019-12-10 |
6 |
唐振利、蔡长兰与海南永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汀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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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民终436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唐振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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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2 | 2019-09-27 |
7 |
唐振荣与海南永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汀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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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民终436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唐振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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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2 | 2019-09-27 |
8 |
苏晓光与海南永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汀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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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民终436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苏晓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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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2 | 2019-09-27 |
9 |
唐某、孙某与海南永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汀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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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08民初61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唐振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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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19-06-17 | 2020-11-23 |
10 |
唐某与海南永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汀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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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08民初61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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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19-06-17 | 2020-11-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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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0108执5838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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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583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我房旅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永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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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5838号海南永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我房旅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永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58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佣金153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65.32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三、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54.25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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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2 |
(2021)琼0108民初5526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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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552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陈冬梅 当事人- 海蓝置家(海南自贸区)房地产租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海蓝置家(海南自贸区)房地产租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王国侠 海南永业投资有限公司 张子扬 王金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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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5526号张子扬、海蓝置家(海南自贸区)房地产租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王国侠、王金平、海南永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冬梅诉被告张子扬、海蓝置家(海南自贸区)房地产租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王国侠、王金平、海南永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依判令被告二违反租赁合同第十五条第3款约定,出租给被告的三套房(2107房,2307房租金每月一样3200元/月,3211房租金每月3000元/月)每一套房按6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交付给甲,合计违约金额:56400元。2、被告一2020年7月25日后一直到8月16日前未将三套房交付给原告,被告应按期间的22天的租金实际金额支付给原告(2107房与2307房租金分别3200元/月,则一天106元/天X2X22天=4664元,2311房租金每月3000元/月,则100天/天X22天=2200元未支付租金金额合计:6864元,被告2107房,2307房拖欠物业产生的其他杂费:电梯公摊,二次供水等费用共计:1604元,房屋配置损坏的的家电有2307房全新洗衣机一台及2107房沙发一套:被告应照价赔偿699元,双人沙发一张价格1100元,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合计金额:10267元。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如有)或其它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日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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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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