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玉卫公罚〔2021〕83号 |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台州慕足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位于玉环市玉城街道康育南路76号101室、78号,法定代表人:肖姣能。根据卫生执法中发现,2021年5月8日,本机关以当事人涉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为由依法受理并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5月8日,本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徐瑞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021年5月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上述措施未提出异议。依据2021年5月26日的检测报告(编号:BTC21-SWJC0708),2021年5月8日当事人被采样的毛巾、垫巾、拔火罐及修脚工具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要求。2021年5月28日,本机关卫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大门敞开,现场徐瑞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2021年5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玉卫公罚告〔2021〕83号《玉环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台州慕足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及时改正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佰圆整(6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玉环市内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玉环市财政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玉环市人民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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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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