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玉综执罚决字〔2019〕第01333号 |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综执罚决字〔2019〕第01333号当事人:玉环市万事达船舶物资销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747716533Y法人或负责人:万海兵身份证号码:332627********1253联系电话:13706862205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海港小区40号楼2019年7月24日9时25分,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坎门中队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玉环市万事达船舶物资销售部在玉环市海港小区40号楼前将店内物品摆放在店铺外进行展示、作业,具体有铁牌37块、白色缆绳5筐、黄色缆绳3捆,占地共计5平方米;执法队员发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玉综执限改字0002521号),责令其于2019年7月24日14时前改正,并通过执法记录仪、执法文书的形式对现场情况及执法过程进行了全记录;2019年8月1日10时24分,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坎门中队的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巡查时发现,玉环市万事达船舶物资销售部仍未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二份,现场勘验图一份,视频电子证据三份,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地点和具体情况;证据二: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玉综执限改字0002521号),证明本机关在首次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时已作责令限期改正的书面告知,执法程序合法;证据三: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玉综执询字0000224号),证明本机关已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证据四:万海兵户籍证明一份,玉环市万事达船舶物资销售部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2019年8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玉环市万事达船舶物资销售部送达了《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综执罚先告字〔2019〕0125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现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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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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