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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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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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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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林鸿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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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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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沈正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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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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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冯雪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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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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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曾令庆、许燕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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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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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沈正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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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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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龙春香、龙均威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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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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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莫安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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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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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李明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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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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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黎再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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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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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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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民初7504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黎再杰、秦美君、黎国志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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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75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被告- 黎国志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黎再杰 秦美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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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7504号黎再杰、秦美君、黎国志、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黎再杰、秦美君、黎国志与被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7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黎再杰、秦美君、黎国志及第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编号:00250142011014609);二、被告黎再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偿借款本金226641.08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10月20日的利息6303.43元,罚息851.55元;从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226641.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三、被告黎再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律师费3343.99元;四、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增城市新塘镇府前路29号17座705房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均由被告黎再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1186712021-11-1916:09:03:0联系人:唐秋茹、陈诗媛(2021)粤0106民初7504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黎再杰、秦美君、黎国志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黎再杰、秦美君、黎国志、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联系人:唐秋茹、陈诗媛电话:020-8300853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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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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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21532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吴义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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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215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被告- 吴义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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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21532号吴义山: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吴义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楼宇按揭合同》(合同编号:1005004201000260);2.判决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91070.47元、欠息1514.81元(其中:正常利息1424.88元、罚息75.81元、复息14.12元,暂计至2021年7月26日),本息共计92585.28元。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对未归还的本金按罚息利率按月计收罚息,对拖欠的全部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息。计息标准如下:借款借据编号:1005004201000260001的正常利率标准为4.366667‰/月,罚息和复息利率标准为正常利率加收50%,即6.55‰/月。3.判决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所有位于增城市新塘镇府前路29号28座901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穗字第1220043837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上述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2日14: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540397962021-09-0320:27:03:158(2021)粤0112民初21532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吴义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判决,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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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3 |
(2021)粤0112民初7901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谭海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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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790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被告- 谭海榕 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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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7901号谭海榕: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谭海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三人谭海榕欠付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借款本金483114.43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21年6月7日,利息、罚息和复利合计12734.93元;自2021年6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后加收50%的标准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基础上加收50%的标准计算)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谭海榕进行追偿;二、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4元,由被告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同意由被告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迳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九日540251022021-08-2017:37:18:0(2021)粤0112民初7901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谭海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公告,利息,履行,判决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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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4 |
(2021)粤0112民初13031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林鸿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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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30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被告- 林鸿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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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3031号林鸿生: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林鸿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2民初13031号民事裁定书以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林鸿生于2010年10月1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005004201000380的《楼宇按揭合同》;二、被告林鸿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555358.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1年6月30日利息为11052.6元、罚息334.09元、复息150.02元;自2021年7月1日起,以所欠本金555358.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140001‰为标准计算罚息;以尚欠利息11052.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140001‰为标准计算复利);三、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对被告林鸿生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府前路29号37座1503房的房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穗字第1220063448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8元,由被告林鸿生负担。(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540039832021-07-2817:47:15:204(2021)粤0112民初13031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林鸿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林鸿生,公告,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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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5 |
(2021)粤0106民初7504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黎再杰、秦美君、黎国志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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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75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被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黎再杰 黎国志 秦美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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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7504号黎再杰、秦美君、黎国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黎再杰、秦美君、黎国志、第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5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903272021-07-1416:00:49:988联系人:唐秋茹、陈诗媛(2021)粤0106民初7504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黎再杰、秦美君、黎国志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黎再杰、秦美君、黎国志: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联系人:唐秋茹、陈诗媛电话:8300853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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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6 |
(2021)粤0112民初15343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莫安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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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53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被告- 莫安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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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5343号莫安凡: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莫安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楼宇按揭合同》(合同编号:【2008】第001013号);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622182.85元、欠息6132.50元,本息共计635552.99元。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对未归还的本金按罚息利率按月计收罚息,对拖欠的全部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息,即4.1‰/月;3、判令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所有位于海珠区前进路前桂街30号1801房(他项权利证明号:粤房地他项权证穗字第0120045745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举证、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2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9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539904492021-07-1416:22:54:296(2021)粤0112民初15343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莫安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判令,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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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7 |
(2021)粤0112民初15343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莫安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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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53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被告- 莫安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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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5343号莫安凡: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莫安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楼宇按揭合同》(合同编号:【2008】第001013号);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622182.85元、欠息6132.50元,本息共计635552.99元。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对未归还的本金按罚息利率按月计收罚息,对拖欠的全部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息,即4.1‰/月;3、判令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所有位于海珠区前进路前桂街30号1801房(他项权利证明号:粤房地他项权证穗字第0120045745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举证、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2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7日14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539866392021-07-0918:03:22:682(2021)粤0112民初15343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莫安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判令,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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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8 |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国坚、徐铭峰、陈煌娣、梁翠连、陈焕好、刘玉英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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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340号 | - |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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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340号陈国坚、徐铭峰、陈煌娣、梁翠连、陈焕好、刘玉英: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国坚、徐铭峰、陈煌娣、梁翠连、陈焕好、刘玉英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5340号结案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360695.05元及执行费5148元。现执行款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已上缴国库。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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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
9 |
(2021)粤0112民初7901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谭海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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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790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被告- 谭海榕 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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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7901号谭海榕: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谭海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一、判令被告对第三人拖欠原告的债务500725.29元(暂计至2021年3月8日,其中本金490028.55元、利息10217.32元、罚息344.91元、复息134.51元,自2021年3月9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对未归还的本金按罚息利率按月计收罚息,对拖欠的全部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息。计息标准如下:借款借据编号:1005004201600930001的正常利率标准4.1917‰/月,罚息和复息利率标准为正常利率加收50%,即6.73755‰/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2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5日9: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经办人:王春梅书记员:龙焰桦020-83009892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538889972021-04-2317:00:05:114(2021)粤0112民初7901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广州萝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谭海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原告,利率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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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10 |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樊铭朝、樊得键、黄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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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17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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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1730号樊铭朝、樊得键、黄玉华: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年粤01执17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樊铭朝、樊得键、黄玉华: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穗仲案字第923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支付款项754780.9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9948.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6473特此通知。报告财产令内容:樊铭朝、樊得键、黄玉华:本院受理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立即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此令。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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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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