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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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泸州康韵商贸有限公司、刘兴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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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502民初42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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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1-04-06 |
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泸州康韵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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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502执保1335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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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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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泸州康韵商贸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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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502财保719号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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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8-14 | 2020-08-26 |
4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泸州康韵商贸有限公司、张琴、刘兴富、韩小英、张世莲、杜仁全、周继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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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02执90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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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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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张琴、刘兴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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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02民初38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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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2019-01-17 | 2019-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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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502执9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琴、刘兴富、韩小英、张世莲、杜仁全、周继红、泸州康韵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文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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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02执9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被告- 张琴 刘兴富 韩小英 张世莲 杜仁全 周继红 泸州康韵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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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502执9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琴、刘兴富、韩小英、张世莲、杜仁全、周继红、泸州康韵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502执905号执行通知书、(2019)川0502执905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借款本金8861967.6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3)案件受理费3806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3061元,被告负担42500元,申请执行费71922元;(4)、收到报告财产令后立即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在该期限内未履行,本院将对张琴用作抵押的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迎晖路2号1层142号的房产进行处置,并定于该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到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选择确定该房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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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
2 |
(2018)川0502民初381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告张琴、刘兴富、韩小英、张世莲、杜仁全、周继红、泸州康韵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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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02民初38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被告- 张琴 刘兴富 韩小英 张世莲 杜仁全 周继红 泸州康韵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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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502民初381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告张琴、刘兴富、韩小英、张世莲、杜仁全、周继红、泸州康韵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泸州康韵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借款本金8861967.6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息时间从2017年12月21日起至息随本清止,利息、罚息、复利按原告与被告康韵公司签订的2016年(营销)字第00261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张琴用作抵押担保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迎晖路2号1层142号房屋,在抵押担保数额900万元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张琴、刘兴富、韩小英、张世莲、杜仁全、周继红对被告泸州康韵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本院收取380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061元由被告泸州康韵商贸有限公司、张琴、刘兴富、韩小英、张世莲、杜仁全、周继红负担42500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负担56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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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
3 |
(2018)川0502民初381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告张琴、刘兴富、韩小英、张世莲、杜仁全、周继红、泸州康韵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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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02民初38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被告- 张琴 刘兴富 韩小英 张世莲 杜仁全 周继红 泸州康韵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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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502民初381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告张琴、刘兴富、韩小英、张世莲、杜仁全、周继红、泸州康韵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琴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迎晖路2号1层142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000198007号);被申请人刘兴富、韩小英所有的位于江阳区蓝安路一段281号17号楼2层2单元20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16]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018604、0018605号);被申请人刘兴富所有的位于泸县福集镇吉祥小区的房产(权证号021920号);被申请人张世莲所有的位于江阳区丹青路9号16号楼6层1单元24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泸市房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000455871号),位于江阳区春景上路2号2号楼1单元2104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泸州市不动产权证第0044237号);被申请人周继红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香林路一段6号4幢-1至2层2单元3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泸州市龙马潭区字第0000340769号),位于龙马潭区香林路一段6号4幢-1至1层2单元1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泸州市龙马潭区字第0000340765号)在9188900.21元价值范围内予以查封。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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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
4 |
(2018)川0502民初381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告张琴、刘兴富、韩小英、张世莲、杜仁全、周继红、泸州康韵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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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02民初38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 被告- 张琴 刘兴富 韩小英 张世莲 杜仁全 周继红 泸州康韵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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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502民初381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告张琴、刘兴富、韩小英、张世莲、杜仁全、周继红、泸州康韵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泸州康韵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等共计9188900.21元(其中本金:8861967.62元,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等共计326932.59元;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已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刘兴富、韩小英、张世莲、杜仁全、周继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张琴在900万元以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张琴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迎晖路2号1层142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000198007号;抵押登记川(2015)泸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3618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900万元以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有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才有)、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14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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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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