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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润

    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五和大道310号B座8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16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1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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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498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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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4-09 2021-09-16
    2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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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2733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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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7 2020-12-29
    3

    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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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执32824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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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2-16 2021-02-03
    4

    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郑权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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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民申814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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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9-21 2021-01-03
    5

    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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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民申814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宜丰县弘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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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9-21 2021-01-03
    6

    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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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4962号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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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7-24 2021-06-28
    7

    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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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623民初28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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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平县人民法院 2020-06-17 2020-12-01
    8

    01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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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8行审2920号 其他行政行为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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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2020-04-30 2020-09-10
    9

    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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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6938号之一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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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3-30 2021-07-02
    10

    于波、白祥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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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3执1754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申请执行人-于波
    白祥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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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9-09-23 2019-12-02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郑权龙 被告- 姜鹏 宜丰县弘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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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G21 2017-06-25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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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7-06-0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再65号送达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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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再6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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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再65号姜鹏:本院审理的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权龙及原审被告邹水龙、姜鹏、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再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维持本院(2019)粤03民终267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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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3
    2

    (2021)粤03民再57号送达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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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再5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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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再57号刘占良、姜鹏:本院审理的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于波、白祥侠及原审被告邹水龙、姜鹏、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刘占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再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维持本院(2019)粤03民终252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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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3
    3

    (2021)粤03民再57号、65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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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再57、6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宜丰县弘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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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再57、65号刘占良、姜鹏:本院审理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于波、白祥侠,原审被告宜丰县弘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姜鹏、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刘占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一案,以及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权龙,原审被告宜丰县弘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姜鹏、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一案定于2021年5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合议庭成员为唐毅(主审)、蔡劲峰、刘真,书记员伍加容。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3月1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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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8
    4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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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宜丰县弘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郑权龙及宜丰县弘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姜鹏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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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民申8149号姜鹏: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权龙及一审被告宜丰县弘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姜鹏、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民申81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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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9
    5

    (2019)粤03民终25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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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5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 宜丰县弘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姜鹏 于波 白祥侠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及刘占良 当事人-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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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52号姜鹏、刘占良: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宜丰县弘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姜鹏、于波、白祥侠、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刘占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终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66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宜丰县弘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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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1
    6

    (2019)粤03民终26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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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6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宜丰县弘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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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67号姜鹏:本院受理上诉人郑权龙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宜丰县弘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姜鹏、原审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终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018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018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018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宜丰县弘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对原审被告姜鹏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上诉人郑权龙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459元,公告费500元,由上诉人郑权龙负担159元,原审被告姜鹏、原审被告宜丰县弘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31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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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1
    7

    (2019)粤03民终267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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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6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 郑权龙 被上诉人- 宜丰县弘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姜鹏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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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粤03民终267号姜鹏:本院受理上诉人郑权龙与被上诉人宜丰县弘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姜鹏、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3民终267号。你方作为被上诉人,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本院定于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时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依法审理此案,合议庭成员:李飞、付璐奇、易静,书记员:陈秀丽。届时你方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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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5
    8

    (2019)粤03民终252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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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5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 宜丰县弘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于波 白祥侠 姜鹏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刘占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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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粤03民终252号姜鹏、刘占良:本院受理上诉人宜丰县弘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于波、白祥侠、姜鹏、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刘占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3民终252号。你方作为被上诉人,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本院定于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时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依法审理此案,合议庭成员:李飞、付璐奇、易静,书记员:陈秀丽。届时你方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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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5
    9

    (2017)粤0303民初101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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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3民初1018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郑权龙 被告- 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宜丰县弘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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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鹏: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权龙诉你、深圳市天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宜丰县弘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3民初10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郑权龙因本次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386208.89元;二、被告姜鹏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郑权龙人民币386208.89元;三、被告宜丰县弘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姜鹏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郑权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9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9元,被告姜鹏、宜丰县弘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八月八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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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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