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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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齐宪政;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大连市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周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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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12民初326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齐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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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1-01-15 |
2 |
王迎娟与胡建华、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东湖区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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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11民初152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王迎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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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14 |
3 |
齐宪政;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大连市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周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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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齐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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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王迎娟与胡建华、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东湖区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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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王迎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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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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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被告万晓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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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民初201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被告- 万晓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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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赣0191民初2016号万晓玉: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被告万晓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赣0191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联系人: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孟李玲联系电话:0791-8838005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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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2 |
原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万晓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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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民初201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被告- 万晓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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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赣0191民初2016号万晓玉: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垫付的违章罚款253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消除违章的违约金60000元(逾期消除违章违约金按每日200元计算,计自2019年3月16日至2020年10月26日,590天*200元=118000元,原告现仅主张60000元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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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3 |
原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万晓玉租赁合同纠纷(2020)赣0191民初201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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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民初201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被告- 万晓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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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万晓玉: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前往公安机关处理交通违章事宜(违章次数20条,总罚款2530元,总扣分57分);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消除违章的违约金60000元(违章违约金按每条每日200元计算,计算15日,共计20条违章,20条×200元×15日=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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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4 |
原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万晓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1民初423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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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民初42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被告- 万晓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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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赣0191民初423号万晓玉: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万晓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1民初423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判决如下:一、被告万晓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自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租金8000元;二、被告万晓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4日的车辆占用费333.32元;三、被告万晓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违约金(以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3月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告万晓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如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以便正确计算上诉期限。如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必须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如不预交,将依照法律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0二0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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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5 |
原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万晓玉租赁合同纠纷(2019)赣0191速裁1525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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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速裁152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被告- 万晓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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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万晓玉: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自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车辆租金8000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4日车辆占用费333.32元(按每月2500元,每日83.33元计算,4天*83.32元=333.32元);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5080元(违约金暂计自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7月10日,以8000为基数,每日按千分之五计算,8000*5‰*127天=5080元,最终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4.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前往公安机关处理交通违章事宜(赣ADE153车辆2018年9月7号起至2019年3月4号。违章次数20条,总罚款2530元,总扣分57分);5.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消除违章的违约金15400(违章违约金暂计自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7月10日,,每日按200元计算,扣除被告已支付的保证金10000元,127天*200元-10000元=15400元,最终计算至消除违章之日);上述1、2、3、4、5项费用合计为:8000元+333.32元+5080元+15400元=28813.32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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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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