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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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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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7民初2459号、2460号、246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川鼎晟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当事人- 四川鼎晟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被告- 冯国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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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鼎晟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告冯国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7民初2459号、(2020)桂0107民初2460号、(2020)桂0107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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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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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7民初2459号、(2020)桂0107民初2460号、(2020)桂0107民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川鼎晟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当事人- 四川鼎晟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被告- 冯国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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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桂0107民初2459号、(2020)桂0107民初2460号、(2020)桂0107民初2461号原告四川鼎晟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诉被告冯国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5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一区(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35号)第一法庭开庭审理,被告拒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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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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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7民初246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川鼎晟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当事人- 四川鼎晟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被告- 梁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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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鼎晟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告梁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7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四川鼎晟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告梁巧签订的《南宁大商汇·国际家居博览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于2020年7月14日解除;一、被告梁巧向原告四川鼎晟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水电费107755.63元;二、被告梁巧向原告四川鼎晟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截至2020年1月14日止的违约金为1844.08元;2020年1月15日后以107755.6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四川鼎晟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详见(2020)桂0107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此处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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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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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7民初246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川鼎晟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当事人- 四川鼎晟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被告- 冯国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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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桂0107民初2461号原告四川鼎晟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诉被告冯国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公告期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南宁大商汇国际家居博览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水电费12806.45元、违约金5869.84元(暂计至2020年3月20日)、律师费670元,共计19346.29元。你方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一区(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35号)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被告拒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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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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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7民初246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川鼎晟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当事人- 四川鼎晟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被告- 梁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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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桂0107民初2464号原告四川鼎晟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诉被告梁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公告期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南宁大商汇国际家居博览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水电费106592.74元、违约金52038.43元(暂计至2020年3月20日)、律师费5700元,共计164331.17元。你方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一区(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35号)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被告拒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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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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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7民初245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川鼎晟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当事人- 四川鼎晟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被告- 冯国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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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桂0107民初2459号原告四川鼎晟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诉被告冯国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公告期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南宁大商汇国际家居博览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水电费25954.83元、违约金12588.04元(暂计至2020年3月20日)、律师费1450元,共计39992.87元。你方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一区(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35号)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被告拒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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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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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7民初246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川鼎晟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当事人- 四川鼎晟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被告- 冯国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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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桂0107民初2460号原告四川鼎晟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诉被告冯国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公告期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南宁大商汇国际家居博览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水电费8359.84元、违约金4131.87元(暂计至2020年3月20日)、律师费480元,共计12971.71元。你方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一区(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35号)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被告拒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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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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