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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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工商高新案字〔2018〕第23号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
鉴于当事人西安优势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yours-iot.com)不是交易网站,2018年5月14日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亦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工商机关的调查取证,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做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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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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