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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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廖振银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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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3129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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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9-01 |
2 |
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蔡正家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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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6099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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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4-27 |
3 |
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兵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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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48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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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6-17 |
4 |
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华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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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48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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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6-17 |
5 |
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昆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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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48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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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6-17 |
6 |
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星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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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48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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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6-17 |
7 |
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晓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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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48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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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6-17 |
8 |
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文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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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47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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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6-17 |
9 |
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朝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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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47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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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6-17 |
10 |
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晨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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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48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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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6-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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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157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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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5704号之一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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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5704号之一段黎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段黎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157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城松撤回起诉处理。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法院联系人:卢金旭电话:0755-28704734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10月13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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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2 |
(2021)粤0307民初2149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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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1491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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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1491号付海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海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3日16时30分在龙岗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9月15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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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3 |
(2021)粤0307民初2485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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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48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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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485号徐星星: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徐星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0307民2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星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5093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5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9月12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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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2 |
4 |
(2021)粤0307民初2477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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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47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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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477号魏文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魏文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0307民2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魏文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3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38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9月12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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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2 |
5 |
(2021)粤0307民初2479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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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47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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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479号李朝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李朝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0307民2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朝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96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5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9月12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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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2 |
6 |
(2021)粤0307民初2481号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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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48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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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481号王华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王华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0307民24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华杰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9月12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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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2 |
7 |
(2021)粤0307民初2480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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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48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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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480号罗晓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罗晓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0307民2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罗晓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3628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5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9月12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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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2 |
8 |
(2021)粤0307民初2483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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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48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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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483号肖兵斌: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肖兵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0307民2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肖兵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3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5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9月12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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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2 |
9 |
(2021)粤0307民初205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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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0522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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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0522号黄会泉: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会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052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租车费用9088元;2.判令被告违章处理费用4900元;3.判令被告车辆维修费用5180元;以上费用合计19168元;被告合同签署时有交押金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5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三十一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李广仪电话:0755-848602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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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8 |
10 |
(2021)粤0307民初33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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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384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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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384号麦锐锋: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麦锐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麦锐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使用费4883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以4883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元,(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0元,由被告麦锐锋负担25元。原告深圳市华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麦锐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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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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