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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新房国

    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供销合作社崔村门市部3幢112-2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27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2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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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民初1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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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8 2021-08-30
    2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钱开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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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鄂01民初795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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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08 2021-04-14
    3

    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原武汉市中胜泓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中昆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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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鄂0107民初861号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原告-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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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2021-02-23 2021-03-03
    4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姚栋、秦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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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执3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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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29 2021-02-19
    5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钱开德、李凤林、徐国钢、徐国萍财产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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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鄂01执保12号 财产保全

    当事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
    钱开德
    李凤林
    徐国钢
    徐国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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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14 2021-01-15
    6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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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04执19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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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0-12-31
    7

    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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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06执377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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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0-12-08 2020-12-22
    8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姚栋、秦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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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2执3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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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30 2020-12-19
    9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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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鄂01财保82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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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07 2020-09-08
    10

    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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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民终22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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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06 2020-08-27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 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 姚栋 秦燕 泰州市云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国石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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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73 2020-11-05
    2 (2017)鄂01民初393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 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 武汉兆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中昆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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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3-30
    3 (2017)鄂01民初393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 徐国钢 李又平 徐国萍 潘延斌 钱开德 李凤林 钱明 徐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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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G54 2018-03-08
    4 (2017)鄂01民初393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 徐国钢 李又平 徐国萍 潘延斌 钱开德 李凤林 钱明 徐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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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G47 2017-11-30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苏1204执253号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15 详情
    2 (2020)苏0106执3774号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8-28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苏1204民初3023号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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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30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 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 姚栋 秦燕 泰州市云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国石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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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3023号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国石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姚栋、秦燕、泰州市云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国石天成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要求:根据我院(2019)苏1204民初3023号判决书确认,你方应依法交纳诉讼费用152203元。在裁判文书规定期限内将款项交至以下账户:开户名称: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专户;开户账号:623263610012979134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姜堰支行营业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交,我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联系人:宋月联系电话:0523-88846967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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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3
    2

    (2019)苏1204民初3023号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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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30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 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 姚栋 秦燕 泰州市云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国石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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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3023号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国石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姚栋、秦燕、泰州市云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国石天成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9年12月09日作出判决,被告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1.请求撤销(2019)苏1204民初3023号案,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截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复利计80666.67元,以及支付按照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复利;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陶杨联系电话:0523-88846967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二○年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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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2
    3

    (2019)苏1204民初3023号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红星美佳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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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30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 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 姚栋 秦燕 泰州市云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国石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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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3023号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国石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姚栋、秦燕、泰州市云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国石天成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0000元,支付截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复利计80666.67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的利息(以2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计算)、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以及按照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复利;二、被告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姚栋、秦燕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泰州市云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国石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四、若被告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则原告有权对被告姚栋、秦燕所有的坐落于泰州市海陵区鹏欣丽都5幢104室、5幢201室、5幢202室、5幢301室、5-6幢101室、5-6幢203室、5-6幢204室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8)泰州不动产证明第0002449号、0002457号、0004267号、0004270号、0002451号、0004268号、0002458号项下的担保债权实现抵押权后的剩余款项分别在2000000元、2000000元、4000000元、5000000元、3000000元、4000000元、2000000元限额范围内优先偿还;五、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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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09
    4

    公告(30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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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30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 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 姚栋 秦燕 泰州市云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国石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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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1204民初3023号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国石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姚栋、秦燕、泰州市云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国石天成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要求:1、被告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22000000元、期内利息及复利80666.67元(截止2019年3月20日),并支付自2019年3月21日起的期内利息、逾期利息(期内按年利率6.6%、逾期按年利率9.9%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复利。2、被告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姚栋、秦燕、泰州市云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国石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抵押物的变卖、拍卖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4、上述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案件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5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钱彤联系电话:0523-88846840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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