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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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安监罚〔2018〕039号 | 宁波杭州湾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18年7月20日13时05分左右,位于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701号的宁波怡和建材有限公司内,由宁波益邦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的钢结构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018年10月30日,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批复同意《宁波益邦钢结构有限公司宁波怡和建材有限公司钢结构建筑施工项目“7.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要求本机关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12日对宁波益邦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起事故中的相关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调阅了事故调查材料,对相关公司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取得了相关证据。 现查明:宁波益邦钢结构有限公司非法承揽钢结构安装业务,并违规将安装工程委托给无相关资质的个人,最终造成发生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宁波益邦钢结构有限公司对“7.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事故报告复印件1份、事故简要信息报审表复印件1份、事故调查组签到册复印件2份、事故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各5份、调解协议书复印件1份、死亡证明和火花证明书复印件1份,宁波益邦钢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芦琯祥询问笔录1份、王志能询问笔录1份、宁波怡和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周万青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7.20”事故发生经过、抢救、上报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善后、责任主体情况以及宁波益邦钢结构有限公司非法承揽钢结构安装业务,并违规将安装工程委托给无相关资质的个人等情况; 2、《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宁波益邦钢结构有限公司宁波怡和建材有限公司钢结构建筑施工项目“7.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1份、案件移交书1份,证明了“7.20”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宁波益邦钢结构有限公司对“7.20”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3、宁波益邦钢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芦琯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芦琯祥收悉了“7.20”事故调查报告批复; 4、复印件钢结构工程安装施工合同2份,证明了当事人业务承接和转包情况; 5、宁波益邦钢结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8年12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宁波益邦钢结构有限公司非法承揽钢结构安装业务,并违规将安装工程委托给无相关资质的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波益邦钢结构有限公司对“7.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事故发生后,宁波益邦钢结构有限公司认真配合执法机关办案,且该公司未曾发生过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本机关决定对宁波益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从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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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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