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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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藏智象投资有限公司与方华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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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西藏智象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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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方华生、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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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方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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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银禾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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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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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王东虎、方华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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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东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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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方华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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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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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方华生、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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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方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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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上海鸿易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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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鸿易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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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佛山市南海区银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方华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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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银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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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肖铭妍与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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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原告-肖铭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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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肖铭妍与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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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原告-肖铭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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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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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京0105民初18015号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原告- 肖铭妍 被告- 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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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15 | 2020-05-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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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民终7557号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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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755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银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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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7557号方华生:关于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银禾发展有限公司、方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0)粤0605民初26700号民事判决:一、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银禾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予银禾公司;二、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银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罚息100万元;三、方华生对判项一、二确定的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佛山市南海区银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052.35元(佛山市南海区银禾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103052.35元),由佛山市南海区银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624.95元,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3427.4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方华生对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佛山市南海区银禾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但不应当负担的受理费83427.4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经佛山市南海区银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予以退回。上诉人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以(2021)粤06民终7557号案受理。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民终7557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北京国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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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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