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广东力固衡器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恒安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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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868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力固衡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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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10-22 | 2020-03-05 |
| 2 |
广东力固衡器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恒安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恒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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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4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力固衡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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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3-29 | 2019-10-15 |
| 3 |
广东力固衡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刘运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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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68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力固衡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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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6-29 00:00:00 | 2018-09-12 |
| 4 |
广东力固衡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刘运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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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221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力固衡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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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7-31 | 2017-12-30 |
| 5 |
广东力固衡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刘运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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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221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力固衡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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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2-08 | 2017-12-30 |
| 6 |
广东力固衡器科技有限公司与龙川县华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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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2民初7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力固衡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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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 2017-02-07 | 2017-03-02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粤0606民初145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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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4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力固衡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恒安投资有限公司 江门市恒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江树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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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恒安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恒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力固衡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恒安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恒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江树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606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江门市恒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力固衡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7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8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江门市恒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力固衡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8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江树垣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保证担保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30元,由被告江门市恒安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恒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江树垣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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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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