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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杨沙路3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19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31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宝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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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51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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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4-25 2021-08-19
    2

    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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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56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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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3-10 2021-03-23
    3

    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东某、东某、东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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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保660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东某
    东某无执行实施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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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2-09 2021-04-02
    4

    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明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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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4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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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1-28 2021-04-29
    5

    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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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16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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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1-25 2021-02-22
    6

    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东某、广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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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保440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某无执行实施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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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1-22 2021-02-03
    7

    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广某、东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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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保6792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东某无执行实施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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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0-12-30
    8

    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振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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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926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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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0-12-30
    9

    张能松与李祖红、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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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3民初653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张能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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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0-12-15 2021-02-22
    10

    东莞市裕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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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10784号之四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裕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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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2-03 2020-12-20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1972民初128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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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0-10
    2 (2017)粤1972民初1198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叶沃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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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上诉状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2-24
    3 (2017)粤1972民初840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程兴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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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上诉状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2-2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民终25171号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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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51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 被上诉人- 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森源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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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粤03民终25171号深圳市森源建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森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作为原审第三人,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民终251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38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第三项;二、变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38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27536元及利息(3352285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1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75251元的利息从2017年6月28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标准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原审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负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被上诉人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7990元,由被上诉人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16174元,上诉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1816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173元,由被上诉人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5994元,上诉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3179元,并由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迳付上诉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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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3
    2

    (2019)粤03民终25171号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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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51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市森源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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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粤03民终25171号深圳市森源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森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作为原审第三人,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本院定于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审理此案。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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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4
    3

    (2019)粤1972执4367号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张应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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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43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张应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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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4367号张应军: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应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方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法将你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方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方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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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6
    4

    (2019)粤1972执4367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张应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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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43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张应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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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4367号张应军: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应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9民终6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无法联系到你(单位),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即截止至2019年4月9日你(单位)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17360元、违约金223011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94元,并承担诉讼费4270元、执行费6577.03元,合计451712.03元。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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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4
    5

    (2018)粤1972执10680号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广东裕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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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106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裕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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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10680号广东裕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林燕娜: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裕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法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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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6
    6

    (2017)粤0303民初138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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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3民初138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森源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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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森源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303民初13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046684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352285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1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另694399元的利息从2017年6月28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负补充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990元,由原告承担12990元,两被告承担3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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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0
    7

    (2018)粤1972民初12872号送达撤诉民事裁定书(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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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28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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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2872号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相关负责人下落不明,无法向你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128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54元,减半收取计3,677元,已由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是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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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5
    8

    (2018)粤1972民初12872号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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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28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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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2872号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司相关负责人下落不明,无法向你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请判令:1.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4,151元;2.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104,151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五从2016年12月1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99,434元);3.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12月27日下午14时30分于本院大朗法庭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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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10
    9

    (2017)粤1972执恢54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东莞市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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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恢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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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执恢54号东莞市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本院决定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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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17
    10

    (2015)东二法朗民二初字第425号应诉公告(东莞市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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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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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东二法朗民二初字第425号东莞市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二法朗民二初字第425号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913,265元货款及赔偿利息损失至付清之日止(该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5月10日起暂计至2015年7月30日,利息暂计为10,66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该违约金损失按每天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从2015年5月10日起暂计至2015年7月30日,违约金暂计为223,98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注:以上第一项、第二项合计为1,147,91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5年12月3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大朗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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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9-0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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