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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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鲍亚庭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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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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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李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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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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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蔡亚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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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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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陈政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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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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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陈光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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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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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骆晓丹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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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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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黄灵松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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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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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陈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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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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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阙礼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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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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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徐明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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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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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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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782民初93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被告- 邹素美 徐顺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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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G88 | 2019-11-14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被告- 邹素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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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G19 | 2019-07-25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被告- 陈老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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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G43 | 2019-07-16 |
4 | (2018)浙0782民初154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义乌市汇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被告- 刘彩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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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G67 | 2019-05-12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被告- 刘彩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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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G07 | 2019-01-10 |
6 | (2017)浙0782民初46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被告- 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 金华市深海文教礼品有限公司 义乌市中兴纸业有限公司 黄开群 林晓静 陈君东 陈明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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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 2017-11-02 |
7 | (2017)浙0782民初25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被告- 永康市东鹏头盔厂 浙江汉力士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欧陆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永康市鸿隆安全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永康市高镇综合五金厂 周鹏飞 周小东 汪淑媛 胡虎跃 胡旭碧 程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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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09 | 2017-09-24 |
8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被告- 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 金华市深海文教礼品有限公司 义乌市中兴纸业有限公司 黄开群 林晓静 陈明慧 陈君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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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 2017-08-07 |
9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被告- 永康市东鹏头盔厂 浙江汉力士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欧陆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永康市鸿隆安全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永康市高镇综合五金厂 周鹏飞 周小东 汪淑媛 胡虎跃 胡旭碧 程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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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东宁市人民法院 | G94G95中缝 | 2017-06-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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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782民初46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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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46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被告- 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 金华市深海文教礼品有限公司 义乌市中兴纸业有限公司 黄开群 林晓静 陈明慧 陈君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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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金华市深海文教礼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中兴纸业有限公司、黄开群、林晓静、陈明慧、陈君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诉被告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金华市深海文教礼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中兴纸业有限公司、黄开群、林晓静、陈明慧、陈君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92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3102300.88元(利息已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2017年3月13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第二至七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10月26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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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7 |
2 |
(2016)浙0782执110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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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10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在执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被告- 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 长兴新双龙置业有限公司 李米德 王荣胜 陈荣 何正明 王杭华 陈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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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新双龙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被执行人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长兴新双龙置业有限公司、李米德、王荣胜、陈荣、何正明、王杭华、陈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执110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被执行人长兴新双龙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长兴县雉城镇古城街双龙大厦的房地产[权证号码:长房权证雉城字第00118897号、长土国用(2009)第00110368号(房号:1A11、1A18、1A20、1A23、1B03、1B08、1B16、1B20、1B28、1C22、1C29、1D06、1D15、1D18、1D22、1E05、1E10、1E12、1E19、3B67);长房权证雉城字第00118904号、长土国用(2009)第00110366号(房号:1A01、1A10、1A12、1A15、1A17、1A22、1A26、1B02、1B10、1B22、1B27、1C21、1C19、1C25、1C28、1D02、1D05、1D10、1D19、1D21、1E02、1E06、1E07、1E08、1E15、1E16、1E17)]。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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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6 |
3 |
(2016)浙0782执110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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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10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在执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被告- 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 长兴新双龙置业有限公司 李米德 王荣胜 陈荣 何正明 王杭华 陈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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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新双龙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被执行人东阳市何氏建材有限公司、长兴新双龙置业有限公司、李米德、王荣胜、陈荣、何正明、王杭华、陈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执110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被执行人长兴新双龙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长兴县雉城镇古城街双龙大厦的房地产[权证号码:长房权证雉城字第00118897号、长土国用(2009)第00110368号(房号:1A11、1A18、1A20、1A23、1B03、1B08、1B16、1B20、1B28、1C22、1C29、1D06、1D15、1D18、1D22、1E05、1E10、1E12、1E19、3B67);长房权证雉城字第00118904号、长土国用(2009)第00110366号(房号:1A01、1A10、1A12、1A15、1A17、1A22、1A26、1B02、1B10、1B22、1B27、1C21、1C19、1C25、1C28、1D02、1D05、1D10、1D19、1D21、1E02、1E06、1E07、1E08、1E15、1E16、1E17)]。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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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4 |
4 |
(2015)金义商初字第38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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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38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被告- 浙江华璐工艺品有限公司 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 金华市深海文教礼品有限公司 黄开群 林晓静 金小玲 龚华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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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璐工艺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金华市深海文教礼品有限公司、黄开群、林晓静、金小玲、龚华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诉被告浙江华璐工艺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金华市深海文教礼品有限公司、黄开群、林晓静、金小玲、龚华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义商初字第3829号的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判后答疑及廉政监督表、透用令状式法律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第19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们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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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6 |
5 |
(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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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被告- 王在品 义乌市乐亨服饰有限公司 蔡昌福 严爱彩 陆品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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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昌福、严爱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被告王在品、义乌市乐亨服饰有限公司、蔡昌福、严爱彩、陆品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蔡昌福、严爱彩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敬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虞敷洪、何正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11月3日9时40分在廿三里法庭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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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9 |
6 |
(2014)金义商初字第17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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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初字第17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被告- 浙江鸿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朱秀萍 黄汉青 郭云中 楼燕云 朱向阳 陈俊英 浙江义乌市星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棉一锦内衣有限公司 义乌市富来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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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鸿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朱秀萍、黄汉青、郭云中、楼燕云、朱向阳、陈俊英、浙江义乌市星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棉一锦内衣有限公司、义乌市富来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诉被告浙江鸿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朱秀萍、黄汉青、郭云中、楼燕云、朱向阳、陈俊英、浙江义乌市星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棉一锦内衣有限公司、义乌市富来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浙江鸿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借款300万并利、罚息、复息(自2013年11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起,扣除已支付的683.57元)、律师费120000元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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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6 |
7 |
(2014)金义商初字第18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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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初字第18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被告- 寿钦女 许生南 何金友 蒋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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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钦女、何金友、蒋伟:本院受理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诉寿钦女、许生南、何金友、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金银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瑾、骆铠铠组成合议庭,定于2014年12月10日9时20分在第7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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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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