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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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某与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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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5民初22015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陈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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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2-01 |
2 |
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李仁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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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1民初318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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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1-02-28 |
3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吴长举李洪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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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5执35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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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2-31 |
4 |
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余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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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5民初13612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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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11-02 |
5 |
重庆千朴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吴长举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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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5执3533号之一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千朴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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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09-30 |
6 |
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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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5行初318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原告-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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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4-28 |
7 |
重庆千朴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吴长举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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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5民初1486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千朴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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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20-04-28 |
8 |
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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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行终416号 | - |
上诉人-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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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7 | 2019-10-23 |
9 |
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人社局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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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5行初313号 | - |
原告-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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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5-16 | 2019-10-23 |
10 |
刘义傅;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简易程序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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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5民初19818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当事人-刘义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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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8-12-19 | 2019-03-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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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0191民初736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马长明 被告- 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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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90 | 2020-09-30 |
2 | (2018)渝0235民初32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 被告- 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聚彤科技有限公司 吴长举 李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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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云阳县人民法院 | - | 2018-10-11 |
3 | (2018)渝0235民初3567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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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云阳县人民法院 | - | 2018-10-10 |
4 | (2016)渝0112民初207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小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吴长举 赵波 陈琪 徐启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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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07 |
5 | (2016)渝0112民初207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小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吴长举 赵波 徐启才 陈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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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6-0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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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235执3527号 | 云阳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8 | 详情 |
2 | (2017)渝0112执8774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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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235民初32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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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5民初32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 被告- 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聚彤科技有限公司 吴长举 李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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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35民初3269号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聚彤科技有限公司、吴长举、李洪: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诉被告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聚彤科技有限公司、吴长举、李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235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借款本金350万元,利息291998.73元,复利14153.24元,罚息91501.42元,合计3897653.39元(截止2018年3月28日);并从2018年3月29日起以本金3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支付罚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从2018年3月29日起以下欠利息291998.73元基数,按年利率11.25%支付复利至下欠利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重庆聚彤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分别位于重庆市沙坪坝沙滨路10号4幢附39号,权利证书号为104房地证2014字第73112号;重庆市沙坪坝沙滨路10号4幢附54号,权利证书号为104房产证2014字第73103号),原告享有抵押权,经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吴长举、李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云阳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11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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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
2 |
(2018)渝0235民初32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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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5民初32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 被告- 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聚彤科技有限公司 吴长举 李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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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35民初3269号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聚彤科技有限公司、吴长举、李洪: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50万元并支付利息;2.判决重庆聚彤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原告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3.判决吴长举、李洪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裁判。云阳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6月8日上传日期:2018年6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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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
3 |
(2016)渝0112民初207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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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07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小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吴长举 赵波 陈琪 徐启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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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赵波、陈琪、徐启才: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小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吴长举、赵波、陈琪、徐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渝0112民初20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小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二、被告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小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5年6月24日的利息142816.4元;三、被告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小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6月25日起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清时止);四、被告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小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5600元;五、被告吴长举、赵波、陈琪、徐启才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向原告重庆小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重庆小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5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33510元,由被告重庆长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吴长举、赵波、陈琪、徐启才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2017年9月4日签发人:刘磊经办人:向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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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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