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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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湘江、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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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原告-赵湘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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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张建军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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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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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张建军、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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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建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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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张建军、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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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建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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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杨志群与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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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杨志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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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省九冶重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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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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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兴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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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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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兴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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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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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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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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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张建军与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河南智兴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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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建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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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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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杨志群 被告- 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名门地产(驻马店)有限公司 河南兴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兴达投资有限公司 郑州大通置业有限公司 南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嘉达棉业有限公司 郑州大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深圳市亚洲恒天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宋金兴 孙群堤 谢清旺 南阳市无激素海鲜养殖场(普通合伙) 南阳市观赏性小游园(普通合伙) 南阳市月季花卉基地(普通合伙) 秦保振 刘永平 宋仁晓 孙英莺 王炜 张风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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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8 | 2020-07-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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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7民初6593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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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6593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达和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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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7民初6593号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佳、第三人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兴达和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307民初6593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目录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31日16时00分在大鹏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方伟豪0755-8430225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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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
2 |
(2022)粤0307民初6592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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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6592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达和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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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7民初6592号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杨、第三人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兴达和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307民初6591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目录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31日16时00分在大鹏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方伟豪0755-8430225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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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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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5137、514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达和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宋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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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7民初5137、5140号 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军、第三人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兴达和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及原告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范俊、第三人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兴达和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两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307民初5137、5140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目录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31日14时30分在大鹏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院联系人:曹佳涛 0755-8430225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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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
4 |
(2022)粤0307民初6594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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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6594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达和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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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7民初6594号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法、第三人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兴达和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307民初6594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目录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31日16时00分在大鹏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方伟豪0755-8430225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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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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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659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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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6591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达和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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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7民初6591号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力、第三人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兴达和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307民初6591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目录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31日16时00分在大鹏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方伟豪0755-8430225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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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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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513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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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达和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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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7民初5137、5140号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军、第三人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兴达和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及原告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范俊、第三人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兴达和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两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307民初5137、5140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目录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31日14时30分在大鹏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曹佳涛0755-8430225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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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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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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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659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达和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李金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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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7民初6594号 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法、第三人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兴达和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307民初6594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目录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31日16时00分在大鹏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院联系人:方伟豪 0755-8430225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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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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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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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659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达和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李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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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7民初6591号 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力、第三人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兴达和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307民初6591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目录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31日16时00分在大鹏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院联系人:方伟豪 0755-8430225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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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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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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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659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达和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张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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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7民初6592号 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杨、第三人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兴达和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307民初6591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目录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31日16时00分在大鹏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院联系人:方伟豪 0755-8430225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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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
10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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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659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达和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曹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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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7民初6593号 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佳、第三人深圳市名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兴达和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307民初6593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目录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31日16时00分在大鹏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院联系人:方伟豪 0755-8430225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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