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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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豪禾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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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10667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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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07-30 |
2 |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宜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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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26271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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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7-31 |
3 |
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美利金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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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05民初5282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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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7-26 |
4 |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锋尚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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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2624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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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8-02 |
5 |
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隅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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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05民初305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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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23 |
6 |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代盟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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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1300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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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8-02 |
7 |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潇湘尚品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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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3民初3338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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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5-26 |
8 |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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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3民初3317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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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5-26 |
9 |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腾湘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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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3民初3336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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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5-26 |
10 |
北京诚和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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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73民终643号之一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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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5-11 | 2021-05-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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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民初20615号 | - |
原告-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互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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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21G24中缝 | 2020-08-02 |
2 | (2020)粤0303民初20593号 | - |
原告-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艾锐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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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22G23中缝 | 2020-08-02 |
3 | (2020)粤0303民初20617号 | - |
原告-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梓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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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21G24中缝 | 2020-08-02 |
4 | (2020)粤0303民初20589号 | - |
原告-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丝路阳光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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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08 | 2020-07-28 |
5 | (2020)粤0303民初20586号 | - |
原告-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新视听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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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08 | 2020-07-28 |
6 | (2020)粤0303民初20576号 | - |
原告-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绵阳大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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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08 | 2020-07-28 |
7 | (2020)粤0303民初20573号 | - |
原告-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酒泉联众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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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08 | 2020-07-28 |
8 | (2020)粤0303民初20585号 | - |
原告-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太原微道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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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08 | 2020-07-28 |
9 | (2020)粤0303民初20511号 | - |
原告-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任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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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53 | 2020-07-23 |
10 | (2020)粤0303民初20515号 | - |
原告-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迪信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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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53 | 2020-07-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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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锋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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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2624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锋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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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26249号上海锋尚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锋尚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名称为《记录了摄影师小野杰西与爷爷部分日常生活》的视频作品及编号为IMG_9706等29张摄影作品的著作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78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5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龙漕路128号)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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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2 |
(2019)粤0192民初35029号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吉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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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92民初3502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吉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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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19)粤0192民初35029号广州吉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吉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92民初350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吉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享有对编号为IMG_0055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广州吉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9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吉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由被告在上述履行期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联系电话:020-366908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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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3 |
(2019)粤0192民初48969号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唯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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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92民初4896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唯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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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19)粤0192民初48969号广州市唯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唯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92民初489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市唯衣网络科技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00元(含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唯衣网络科技商务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由被告在上述履行期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联系电话:020-366908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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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4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宜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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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26271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宜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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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26271号上海宜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宜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7日下午2时40分在本院(龙漕路128号)第十调解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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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5 |
(2020)粤0192民初35050号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广东骏丰频谱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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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35050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骏丰频谱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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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35050号广东骏丰频谱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骏丰频谱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000元(人工调查费1500元、时间戳公证费及人工费500元)共计人民币7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4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www.gzinternetcourt.gov.cn)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联系电话:020-366908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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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6 |
(2020)粤0192民初700号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清欢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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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700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清欢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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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700号广州清欢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清欢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清欢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00元(含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清欢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由被告在上述履行期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联系电话:020-366908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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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7 |
(2020)粤0192民初690号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珈伦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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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690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珈伦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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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690号广州市珈伦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珈伦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市珈伦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享有图片编号为9J8A9663的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二、被告广州市珈伦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00元(含合理开支);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珈伦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由被告在上述履行期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联系电话:020-366908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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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8 |
(2020)粤0192民初693号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艺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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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693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艺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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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693号广州艺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艺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广州艺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涉案图片9J8A9663;2、被告广州艺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0元;3、驳回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艺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由被告在上述履行期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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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9 |
(2020)粤0192民初696号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携趣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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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696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携趣策划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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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696号广州携趣策划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携趣策划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携趣策划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8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携趣策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预交该受理费,现由被告广州携趣策划服务有限公司将该受理费向其迳付,本院不另作清退和收取。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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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10 |
(2020)粤0192民初686号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大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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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686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大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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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686号广州大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大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大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在其微信公众号策展国际(微信号为gzdace)上删除涉案作品(编号:9J8A9663);二、被告广州大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大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预交该受理费,现由被告广州大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该受理费向其迳付,本院不另作清退和收取。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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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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