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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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税二稽罚[2021]43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收受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十份,发票明细:(1)开票方:诸暨市碟联建材有限公司,发票代码:3300172320,发票号码:15740105-15740110,货物名称:普通硅酸盐水泥,开票日期:2017年10月21日,金额合计585864.08元,税额合计17575.92元,价税合计603440.00元;(2)开票方:诸暨市斯然建材有限公司,发票代码:3300172320,发票号码:15801697-15801700,货物名称:普通硅酸盐水泥,开票日期:2017年10月21日,金额合计390330.10元,税额合计11709.90元,价税合计402040.00元。上述十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总计976194.18元,税额总计29285.82元,价税总计1005480.00元。根据对你单位相关涉税资料检查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上述发票所涉业务实质是你单位与姚新荣购买水泥,相关货款1005480.00元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姚新荣,发票由姚新荣提供给你单位。你单位与上述发票开票方诸暨市碟联建材有限公司和诸暨市斯然建材有限公司均无业务往来。上述发票所涉货物均已在2017年耗用并在当年全部结转销售成本1005480.00元,同时相关成本已税前扣除。你单位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也未补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不合法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偷逃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处以所偷税款251370.00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50822.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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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 详情 |
2 | 浙港政罚-FE〔2019〕9 | 浙江省嘉兴市港航管理局 |
2019年6月4日,桐乡市中天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杭申线桐乡市中天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码头实施的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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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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