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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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路政罚〔2022〕12464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6月16日9时05分,通过视频监控发现浙DF9611/浙DF707挂牵引车(6轴)有违法嫌疑。2022年6月16日9时30分,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赶到广泽路将该车引导至S318省道海曙超限运输检测站违法处理中心实施现场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60.05吨,运载货物可解体。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05吨。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佰柒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安泰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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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 详情 |
2 | 新昌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178号 | 浙江省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绍兴安泰运输有限公司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以及《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罚款500.00元(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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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详情 |
3 | 金路政罚〔2021〕8374 | 磐安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1日7时20分,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的浙DF0601/浙DH089挂车装载的石子在杭绍台高速连接线K3+500M——K3+509M公路路面上。2021年7月23日9时35分,对徐军伟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2021年7月2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安泰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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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详情 |
4 | 绍运政罚〔2021〕05333 |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1日9时35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章黄线7K+100M对浙DS6706/浙DM236挂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王世永,车辆所有人是绍兴安泰运输有限公司。6月15日嵊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邢志华、过国平承办此案。2021年6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王世永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当事人驾驶证原件、道路运输证原件、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安泰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嵊州市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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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详情 |
5 | 绍运政罚〔2021〕05261 | 嵊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5月21日14时35分,嵊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章黄线10K+100M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S6701/浙DT522挂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浙DT522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加装栏板,栏板核定登记高度为600mm,实际测栏板高度为1100mm,栏板加高500mm,绍兴安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DT522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其行为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处罚单位)。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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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详情 |
6 | 新县交罚决字[2020]第3306245120100031号 | 新昌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0年05月16日14时40分,新昌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昌双彩高速道口巡查时,发现绍兴安泰运输有限公司的浙D.F962挂平板挂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董廷廷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董廷廷驾驶浙D.S6717浙D.F962挂平板挂车从双彩运送沙石到三界,空车返回双彩时因其行驶证上车辆类型为重型平板挂车实际为厢式货车,改装,被查获,检查相关证件因其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绍兴安泰运输有限公司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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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详情 |
7 | 新县运罚决字[2020]第3306245120100029号 | 新昌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20年05月08日09时30分,新昌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昌高速道口巡查时,发现绍兴安泰运输有限公司的浙D.F220挂平板挂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刘海生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刘海生驾驶浙D.F6773浙D.F220挂平板挂车从三界空车到新昌,因行驶证上位重型平板自卸挂车实际为厢式货车,绍兴安泰运输有限公司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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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 详情 |
8 | 浙绍公路(非)罚〔2020〕010100046号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DS6735的车辆,于2019年12月09日06时09分行驶在高速公路杭宁仁和付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3.93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4.93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绍兴安泰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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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 详情 |
9 | 浙绍公路(非)罚〔2020〕010100022号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DS7102的车辆,于2019年12月15日22时08分行驶在高速公路杭宁仁和付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4.83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5.83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绍兴安泰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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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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