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余)应急罚〔2019〕188号 |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6月06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9年6月4日,根据《余姚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监察大队会同阳明街道安监所在余姚市金美佳塑模厂厂长鲁文达的陪同下对该厂的模具车间和安全生产台账资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货梯)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余)应急责改〔2019〕119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证明本案来源及你(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货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事实情况; 2、鲁文达、鲁建刚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货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事实情况及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3、照片1张,证明你(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货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事实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合法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06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未提出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19-06-24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