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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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从市监处字[2020]60号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从市场监管太处字【2020】13号当事人:广州泉囿电子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560244644J经营场所: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工业大道1号2501房法定代表人:黄耀良成立日期:2010年8月17经营范围:专业技术服务业联系方式:139224611022019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州泉囿电子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工业大道1号的智汇国际营销中心进行检查,有若干张宣传单,在宣传单上印有“20分钟内可达广州CBD和白云国际机场,30分钟内可达珠三角各重要交通枢纽”、“项目旁的中新广州知识城占地123平方公里,是由广东省以及新加坡政府共同倡导推动的中新两国合作标志性项目”、“未来的2年,知识城将成为一座为50万人提供生活、工作、学习、休闲的宜居之城”等内容。为查清案情,我局于2019年12月24日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3日委托广州色水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制作广告宣传单2000张。在宣传单上,使用了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宣传语“20分钟内可达广州CBD和白云国际机场,30分钟内可达珠三角各重要交通枢纽”;使用了未表明出处的数据“123平方公里”、“未来的2年”、“50万人”。当事人制作涉案广告宣传单的广告费用为1000元,仅在智汇国际营销中心发布使用涉案宣传单。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2019年12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广告宣传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现场情况;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经过;4、当事人提供的制作协议书复印件2份、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广告制作费用、广告主和广告制作者;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020年月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从市场监管太处告字【2020】第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发布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当事人发布未表明出处的数据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从轻处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罚款1000元。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未表明出处的数据的广告的行为,罚款3000元。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合计罚款400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85590146;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62163070),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印章)2020年4月1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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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 详情 |
序号 | 土地坐落 | 行政区 | 抵押面积 | 抵押土地用途 | 起止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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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太平镇太平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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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市 | 0.85 | 商务金融用地 | 2012-11-29至2014-11-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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