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1〕885号 | - |
按上述第一种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货值应按7瓶二氧化碳(300元*7瓶)2100元计算,应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8028元,没收二氧化碳钢瓶及气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按上述第二种定性,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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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详情 |
| 2 |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03011907080025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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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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